〃(建安二十二年裴注引《魏書》曰》秋八月,令曰…'昔伊摯。傅說出於牧人,管件,桓公賊也,皆用之以興。 蕭何、曹參,縣吏也,信、陳負汙辱之名,有見笑之 恥,卒能成就王業,聲著千載。吳起貪將,殺妻自信,散金 求官,母死不歸。然在魏,秦人不敢東向,在楚,則三晉不 敢南謀。今天下得無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間,及果勇不頊, 臨敵力戰;若文俗之吏,高才異質,或堪為將守,負汙辱 之名,見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國用兵之術。其各舉 所知,勿有所遺。'。
曹操三令,大旨以為有德者未必有才,而有才者,或負
不仁不孝、貪詐的汙名。這是明白宣示儒家豪族自來
所遨奉的金科玉律並賴以安身立命的根據,漢徵辟制 度的標準儒教已經完全破產,不可依據。三令標明瞭 曹操政策之所在標準是才,不是道德。三令的頒 布,是政治社會道德思想上的一個大變革,並非僅止 是為了求才於一時。如果深入一步,聯絡曹操的階級 出身來考察,就可知曹操出身閹宦家庭,而閹宦之人, 在儒家經典教義中不能佔有政治上的地位,若不對此 不兩立的儒家教義摧陷廓清,則本身無以立足,更無 以與儒家豪族人物如袁紹之輩相競爭。從摧陷廓清儒 家豪族的金科玉律來說,此三令可視為曹魏皇室大政 方針的宣言。與之同者,便是曹黨;與之異者,便是與 曹氏為敵的黨派。
《魏志,武帝紀》在記述了建安十九年十二月乙
未曹操所下達的求才令後,還記述了同日下達的一個 關於掌管刑法的人選的命令。此令說:
〃夫刑,百姓之命也,而軍中典獄者或非其人,而任 以三軍死生之事,吾甚懼之。其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
接著《魏志》寫了〃於是置理曹掾屬〃。按《魏志,武帝 紀評》說曹操〃窣申、商之法術〃。《晉書,傅玄傳》記傅 玄之言,又說〃魏武好法術而天下貴刑名〃。這說明要 摧陷廓清豪族儒教教義的曹操,轉而求以法術為治。
所以他重刑。陳琳檄文所說〃細政苛慘,科防互設〃,反
映的是儒家袞族對曹操重法術的看法。好法術可以說
是曹操啵�鷳厥醯囊恢直厝喚峁��
曹操為一代之梟傑,他不僅得到了眾多有才能的
寒族人物的支援,而且得到了郎分有才能的豪族士大
夫的支援,如荀或、荀敉。荀或本從袁紹。袁紹是漢末
儒家豪族的代表人物,其憑藉的深厚,遠非非儒家的
寒族代表人物曹操所可比擬。然而袁紹〃繁禮多儀〃,
〃外寬內忌,用人而疑之,所任唯親戚子弟〃,〔《三國志
,魏志》一四《郭嘉傳》裴注弓I《傅子》〉荀或認為袁紹
不能有所作為,遂舍袁從曹。他還為曹操引進了不少
士大夫階級的人物。然而,作為一個階級來說,懾家豪
族是與寒族出身的曹氏對立的。官渡一戰,曹氏勝,袁
氏敗,儒家豪族階級不得不暫時隱忍屈辱。但乘機恢
復的想法,未嘗一刻拋棄。曹操死後,他們找到了司馬 懿,支援司馬弒向曹氏展開了奪權鬥爭。袁紹是有後
繼人的,他的繼承人就是司馬筠。袁紹的失敗只表明 懾家豪族暫時受到了挫折。後來,他們透過司馬懿父 子之手,終於把政權奪回到了自己的手上。
(二)司馬氏的奪權鬥爭
東漢末年與曹操合作的儒家豪族人物,在官渡戰
後五十年間(官渡之戰在漢獻帝建安五年,即公元二
〇年。司馬懿奪取曹爽權力在魏齊王曹芳正始十 年,即公元二四九年》多已死亡,而司馬懿年少於曹 操二十四歲,又後死三十一年,(:曹操生於後漢桓帝永 壽元年,即公元一五五年,死於獻帝建安二十五年,即 公元二二〇年。司馬懿生於後漢靈帝光和二年,即公 元一七九年,死於魏齊王曹芳嘉平三年,即公元二五 一年。〕乘曹氏子孫孱弱昏庸的時候,以垂死之年,奮 起一擊,奪取曹爽手中權力。二子司馬師、司馬昭繼承 他的遺業,終於顛覆了魏朝,盡復東漢時代懾家豪族 階級統治全盛之局。這是曹操當時所未料及的。
司馬氏所以能夠奪取到曹氏的政權,有以下幾個 原因。
一是司馬弒的堅忍陰毒,遠非漢末同時儒家迂緩 無能之士所能比。如《晉書》一《宣帝紀》所云: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