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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請務必註明出處,謝謝合作。

(1)騙招一:“我們是XX出版社旗下的正規機構,知道XXX不,那就是跟我們一個系統的……”

對策:注意觀察對方合同上“乙方”上標註的公司全稱,看是否具備法人資格,至於是否真跟XX出版社有什麼了不得的關係,要求對方先在合同上註明將來要出版的出版社就可以了,並規定出版社不可臨時變動,除非徵得作者書面同意。如果對方以各種理由加以推搪,不確定作品的出版社,那你就要當心了,這家公司很可能就是傳說中的皮包公司。

(2)騙招二:“甲方將簽約作品的出版權獨家授權給乙方,有效期10年。”

對策:很多作者對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都是一知半解,其實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在一定範圍和程度內是可以授權給不同機構的。比如,書面文字作品就可以分為中文簡體,中文繁體,外文等三種,而地域範圍則包括大陸,香港,臺灣,國外……如果操作得當,這些東西都是可以分別賣出去的,彼此並不矛盾,可千萬別傻乎乎的把出版權一股腦全部送給人家。而且這樣對你的作品一點好處都沒有,好多出版機構胃口忒大,吃下你所有出版權後,最多在大陸方面出版了你的簡體書就沒了下文,此時如果有港臺或者國外的繁體書或者外文書的經銷商找上門來,你就等著乾瞪眼吧。

最佳的表述方式:甲方將簽約作品的大陸範圍簡體中文出版權獨家授權給乙方。如果對方不同意,要求擴大範圍,那就要求相應增加稿酬吧^O^至於合同有效期,最好確定為5年以下,這是行業的普遍標準,因為5年以後,你還有機會再賣給別人。對於一些流行因素比較大的作品,有效期可以更短。

(3)騙招三:“為保證作品的質量,原稿的文字錯誤率應保持在萬分之X以下,否則根據差錯率扣除稿費的百分之XX。”

對策:記得有部著名的電視劇裡說過:“如果道歉有用的話,還要警察干嘛……”這裡同樣如此,如果這樣真能確保文字質量的話,還要校對人員幹嘛……這明顯是出版方給你設下的陷阱,以此作為將來大量剋扣稿費的藉口。所以還是把這條取消了吧,要是對方堅持保留,請把稿酬的扣減率調整到千分之X吧,這樣才算公平,您說是不?

(4)騙招四:“為宣傳甲方作品,乙方可以將甲方作品在電視,廣播,雜誌,網路等媒體上進行釋出……”

對策:首先得明確,乙方的這種宣傳行為不得另外謀求營利,否則將構成違約,而作品內容的宣傳也僅限於部分,例如不超過2/3等。

(5)騙招五:“甲方授權乙方擁有簽約作品的改編代理權(影視、動漫版權的代理權),收益的30%歸甲方所有……”

對策:一般某些大陸出版社都喜歡在合同中增加這條,但往往不規定期限,屬於典型的佔著XX不XX的可恥行為。所以首先應該規定授權有效期,最好不要超過兩年,過期則此代理權收回甲方。至於收益,你作為甲方當然應該理直氣壯拿大頭,乙方是不應超過30%的,否則有欺詐的嫌疑。

(6)騙招六:“乙方對甲方的其他作品擁有優先出版權。”

對策:這條最好去除,除非你是被對方高價買斷或者高版稅簽下的專屬作者,否則不應有此條款出現。

(7)騙招七:“甲方如果違反……約定,則應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或者甲方作品的版權全部歸屬乙方……”

對策:乙方如果違約的責任在哪裡呢?請記住對等原則,如果你要承擔如此嚴重的違約後果,那麼對方也應該規定同樣嚴重的違約後果。

其實合同的陷阱和騙招還有很多,限於篇幅就不一一列舉了。簽訂合同之前,最好找專業律師或者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諮詢。

最後也是很重要的提示:國內出版社一般都以版稅制為主,當然也有稿酬直接給付的情況,後者常見於低稿酬低要求的作品,例如定向創作的校園小說等。寫手應該首先要求和出版社簽訂版稅分成合同,並最好是專有出版合同,而非低價買斷之類的版權轉讓合同。版權轉讓合同對寫手來說弊端極大,請慎重簽署。

以後將逐步探討臺灣簽訂出版合同的經驗等,請期待精彩後續。

出版合同常見陷阱總結(不斷更新)

1。合同上說:“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將上述著作稿以各種媒體形式予以出版。”

陷阱之處:繁體中文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的精裝本你可以賣一次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