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研究費鎮謀殺案的時候,看到那時候當地居民抱成團地同情和支援殺人兇手,看到以治安警官為首的三K黨人不僅殺人,而且面對法律表現出那種傲慢、放肆和不可理喻的頑固,看到聯邦檢察官面對法律程式上的障礙束手無策,看到被害年輕人的親屬的悲哀、憤怒和無奈,這時,你會不由自主地盼著出現一個握有尚方寶劍的包青天,來到費鎮,除邪扶正。可是我們知道,美國沒有包青天,美國不可能發生這樣的“大快人心事”。美國人的概念裡,只有法律,只有程式。即使是要掃黑,也只能根據法律,按照程式來。
美國的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有強大的政府力量。費鎮謀殺案引起轟動,全國輿論一邊倒地譴責這個密西西比小鎮縱容殺人犯罪,頑固地維護種族歧視制度。要說力量對比的話,聯邦政府要把費鎮名副其實地掃平,也不用費吹灰之力。可是聯邦政府不可能這樣做。費鎮的民眾,雖然同情支援和縱容了三K黨的犯罪,但卻是在法律的遊戲規則下做的,他們並沒有犯法。而聯邦政府要主持正義,壓倒邪惡的話,也必須根據法律,按照程式來做。
聯邦法律沒有司法權處理發生在費鎮的謀殺案,但是根據新的聯邦民權法,侵犯民權卻是聯邦民權法涵蓋下的罪行,是歸屬聯邦法庭處理的。在治安警官普萊斯等19名三K黨人逃脫謀殺案的懲罰以後,聯邦司法部派出重要檢察官,來到密西西比,向位於密西西比州的聯邦法庭,控告19名三K黨人違反聯邦民權法。與此同時,在我們住的小鎮上,聯邦檢察官也向法庭控告培尼被殺案的被告蓋斯特等人犯下了侵犯民權罪。
這兩個案子,前者叫“合眾國訴普萊斯等案”,後者叫“合眾國訴蓋斯特案”,在聯邦法庭上也一波三折,其要害就是,聯邦政府對這樣發生在小鎮上的罪案,如果僅僅是起訴侵犯民權罪,而不是謀殺罪,到底有沒有司法權。被告的律師都申辯,聯邦政府根本就沒有權力管地方上的罪案,這樣的犯罪案件的審理權是屬於州政府的。也就是說,即使小鎮上“黑”了,要“掃黑”也輪不到你。你出來“掃黑”是犯規的。蓋斯特一案,聯邦地區法庭的法官同意了被告的申辯,駁回了檢察官的起訴。普萊斯一案也幾乎以同樣的理由被法庭拒絕。結果,這兩個案件都因為聯邦司法權的爭議,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3月28日,聯邦最高法院對這兩個案件作出一致裁決:根據憲法和憲法第14修正案,根據南北戰爭後重建時期的法律,聯邦政府都有合法權力對平民指控違犯聯邦刑事法的第241和242條,也就是可以指控兩案中被告違犯了聯邦民權法。
第一部分 走路(一)費鎮的重生(3)
四、完善制度舞臺
兩案在各自的法庭上展開。在費鎮一案中,聯邦檢察官向仍然是由當地居民組成的陪審團解釋:“聯邦政府不是在入侵費鎮,入侵密西西比州。現在,這些被告是在密西西比的一個城市裡,面對著密西西比的聯邦法官,在密西西比的法院房間裡,由於他們犯下的違犯聯邦法律的罪行,接受來自密西西比的12位男女公民的審判。判定這些人是否有罪的重大責任,仍然掌握在法定的裁判者手裡,那就是你們——12位密西西比州公民的手裡。”他沉重地指出:“這是一個重要的案件。我今天在這裡所說的話,其他律師今天在這裡所說的話,都會很快被淡忘。但是你們12個人今天在這裡所做的判定,將會被後人長久地記住。”
這是對當地陪審員們的法治和人性教育。這個教育從案件發生就開始了。發生在兩個小鎮的案件,所吸引的全國的輿論,首度衝擊了他們閉塞的心智。他們發現自己長久生活的地方被全國關注,長久自以為是的價值觀被大家評判,全國民眾對於死者的悲痛追悼和對於謀殺行為的憤怒,都在潛移默化地改變著這裡的人們。
兩案的陪審團最後都判定,大多數被告有罪,其中的主犯都判處了聯邦民權罪的10年最高刑期。兩案的案發到這次審判,分別都經歷了2年以上的時間。聯邦民權法給這個案件提供了一個再度審判的機會,而來自當地的陪審員依然是一個重要的關鍵。高揚人道的輿論和暢通的媒體,仍是開啟偏遠小鎮的精神封閉的重要因素。
這是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判決。它們重申了法治的核心原則: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置於法律之上。在一個高度自治的社群裡,你可以享受高度自治帶來的個人自由,但是也必須服從法律的約束。自治社群的“黑”和“不黑”,只有一個公認的標準,那就是法律。法治的體現是,任何人和事,只要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