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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

廣陶校注本北堂書鈔並作“次元”。

五七四頁一行會光武避*(事)**'吏'*在宛集解引陳景雲說,謂它處皆作“避吏”,此“事”疑因相似而誤。今據改。按:“事”字古文作“□”,與“吏”形相近也。

五七四頁七行同母弟申徒臣集解引惠棟說,謂“申徒臣”東觀記作“公孫臣”,袁宏紀作“申屠臣”。今按:聚珍本東觀記光武紀作“公孫臣”,李通傳作“申屠臣”。

五七四頁九行蒼卒時以備不虞耳汲本、殿本“蒼”作“倉”。按:蒼倉通用。又按:影印紹興本此卷仍有闕佚,取它本補配,故多鬥字。以下遇極明顯之鬥字,皆徑予改正,不作校記。

五七五頁一0行徵通為恚�景矗涸�汀絆'尉”作“光祿勳”。書鈔五十三引續漢書同。

五七六頁二行屬南*(郡)**'陽'*據集解引洪亮吉說改。

五七六頁三行以病上書乞身按:集解引洪亮吉說,謂此蒙上“六年夏”之文,下雲“其夏,引拜為大司空”,考通為司空在建武七年五月,則此應雲“明年夏,引拜為大司空”,否則“以病上書乞身”上亦應加“明年”二字。省此二字,增一“其”字,遂覺□事不清。

五七七頁三行安觽侯劉*(崇)**'寵'*集解引顧炎武說,謂“崇”當從漢表作“寵”。

又引陳景雲說,謂崇死於莽未篡漢之先,建武二年,從父弟寵紹封,此傳寫誤也。今據改。按:集解又引惠棟說,謂安觽侯紹封者有劉宣子高,見卓茂傳。

校補謂“宣”與“寵”自系一人名,因形近而誤。

五七七頁六行猖狂無妄之福按:汲本“福”作“禍”。

五七七頁一一行又有無*(妄)**'望'*之禍據汲本、殿本改,與史記平原君傳合。

五七八頁一三行南*(郡)**'陽'*有宜秋聚也集解引惠棟說,謂續志平氏縣有宜秋聚,屬南陽,非南郡也。今據改。

五七九頁一0行此*'天'*所以佑吾屬也校補引錢大昭說,謂“此”字下通鑑有“天”字。按:上屢言“天”,此處合有“天”字,今據補。

五八一頁六行此家率下江諸將集解謂袁宏紀“此家”作“此人”。按:通鑑胡注“此家猶言此人也”。

五八一頁一二行囂遣將過烏氏按:集解引惠棟說,謂氏音支,續志作“枝”或作“支”。

五八二頁二行按:此注原系“烏氏”下,據汲本、殿本移正。

五八二頁一0行往時會宛獨當應邪按:張□謂“會宛”下當有“語”字,袁紀作“宛下言儻能應也”。

五八二頁一四行有趍讙犯*'法'*者斬無須時據刊誤補,與前書莽傳合。按:殿本“趍”作“趨”,與前書莽傳同。

五八三頁一五行僕竟*(辯)**'辦'*之按:集解引沉欽韓說,謂此“僕”字即光武自稱之“僕”,“辯”當作“辦”。今據改。

五八四頁七行賞賜數百*(十)**'千'*萬據汲本、殿本改。

五八五頁三行娶光武祖姑生歙按:殿本考證萬承蒼謂下文王遵曰“君叔陛下之外兄也”,此“祖姑”字必有誤。又沉家本謂按後文“而陛下之外兄也”,注“光武之姑子,故曰外兄”,然則仲娶者非光武祖姑,恐“祖”字鬥也。

五八六頁九行而陛下之外兄也按:御覽四五二引“陛下”作“漢帝”。

五八六頁一0行害之無損於漢而隨以族滅按:御覽四五二引作“害之無損於彼,滅之有害於吾”。

五八七頁一四行前書音義曰回中在汧按:集解引惠棟說,謂番須、回中皆在安定郡,注引前書音義謂“回中在汧”,非。

五八七頁一六行則制其支體*'易'*也據校補引錢大昭說補。

五八九頁三行下*(辯)**'辨'*據集解引惠棟說改。按:通鑑作“辨”。

五八九頁一二行按:此注原在“被罪”下,依汲本移正。

五八九頁一三行省書*(覽)**'閴'*涕校補謂“覽”當作“閴”,屈子懷沙“思美人兮閴涕而鎶眙”。今據改。按:通鑑引作“攬”,攬即閴字。

五八九頁一五行故改汝南之當鄉縣為徵羌國焉按:前志汝南無當鄉縣。集解引錢大昕說,謂“縣”字疑衍。又引洪頤鷀擔�降乩懟⒖す�街居謖髑疾謊浴骯實畢紜薄7朵璐�叭昴險髑既恕保�鈄ⅰ靶懷惺樵迫昴舷稈羧恕薄R傻畢縵囟�┏蹌旮釹稈羲�茫�食幸鑿櫛�稈羧恕�

五九一頁八行侍中閭丘弘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