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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部分

們配合的更徹底。

“唉,這大宋,真真是扶不上牆的爛泥!”

餘玠之所以如此評論,是因為朝廷裡的那些個官,以及宮裡的宋理宗趙昀都不知道是怎麼想的。難道他們以為能夠仿造那些火器,他們就能夠打敗“華夏軍”嗎?

“真是些豬都不如的東西,難道對方是傻的,賣給你最好的東西嗎?”

開過手槍的餘玠知道,他以及大宋所掌握的火器,不過是“孩子們的玩意”。這就是蒲金書告訴過他的評價,也是火藥與TNT以及鈍化火綿相比,真的不過是小孩子們玩的東西。

餘玠抬眼看著蜀地的山川地理,這是蒲金書送給他的禮物——沙盤。為了保護它不受風雨,餘玠甚至蓋了間大房子來保護。這個沙盤的大小,大約有5×7米那麼大。絕對是巨型沙盤,上面標識著餘玠主持修建的整個山地防禦體系。只可惜此刻許多“輪迴炮”以及“飛燕III型弩炮”都被給了賈似道。

尤其是射程相當遠的“飛燕III型弩炮”,被拿去裝在了海鰍船上。不過餘玠擔心的是,賈似道不會用那樣的東西去打蒙古人,相反他們會用那些原始的裝備,去“摸老虎的屁股”。

“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你們竟然不知麼?”

夕陽斜照在沙盤之上,看著這沙盤的卻是愁眉不展的餘玠。

“報……”

門外傳來了傳令兵拉長的聲音,隨即餘玠的中軍出現在他的身後。

“大人,接到金牌一面!”

90章 用的是問號

又見金牌,餘玠不知道是該喜還是該憂。見金牌者,成全了心中欲效嶽王武穆的願意,但憂的是這蜀地的防禦交到他人手中,會成為什麼模樣就難說的很了。

餘玠無言的揮揮手,要中軍官退下,他依然不緊不慢的喝著酒,賞著遠處的殘陽。

“耶律家、完顏家、孛兒只斤氏,族滅之,秦檜、史彌遠等等所有提出並達成割讓土地;所有提出並達成向民族稱臣、納貢者以叛國罪皆絞、沒其族財產,降賊者……”

這些是蒲金書說給余余玠聽的,將來在處理侵略者以及漢奸的手段。侵略者殺絕其所屬部族是原則性規定,比如如同欽察汗國,那樣的生育政策之下,百年之後肯定就死絕了。但歸根結底,對於侵略者是絕對不留情的。

但對於漢奸,卻分為許多的等級以及不同的處理方法。但有一條,無論任何原因,進行了割讓領土、把百姓出讓於蠻族(秦檜的南人歸南、北人歸北),割地、納貢、稱臣的行為,則因為侵犯了《華夏律》中《憲法》的不談判、不妥協、不退讓的三不原則的規定,是違反憲法的漢奸行為,而不受“出於職責”條款的保護。

關於這一條款,說明的就是任何人在知道這樣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事物時,有權利選擇拒絕執行職務,有權利選擇離開,但沒有權利不進行報告,沒有權利執行。侵犯了關於領土的不談判、不妥協、不退讓的三不原則,那麼就是“叛國罪”,絞之!如果是皇室某一宗族,則永久性剝奪其皇族的身份。

這指的當然不是此刻的宋朝皇室,也不包括所謂“宗正司”的任何人。趙伏波就是“華夏帝國”的太祖,這裡的“永久性剝奪皇族身份”指的是,倘若他的某個孩子犯了叛國罪,則該子女以下的宗族,會被永遠清除出皇族的行列。無論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成為議會根據一定的規則選擇的繼承人。

不管怎麼樣說,“華夏帝國”絕對不會饒過發動過侵略的任何國家、種族,那是不共戴天的滅族之戰。同樣,“華夏帝國”也不會放過一個真正的漢奸,是否是漢奸的標準,就是是否達成了出賣“中華民族”與“華夏帝國”利益為標準的。因此可以肯定,在戰爭期間或者衝突期間,採購敵國的商品、攻擊本國人的行為,無論議論還是實際行動,都是出賣“中華民族”利益的行為,都是屬於叛國的範疇。

關於這種定義,是有法律依據的。以下是美國憲法之中,對叛國罪的定義——發動反對美國的戰爭,或擁護美國的敵人、並給予他們任何形式的援助。這不是肯定美國的法律如何,只想說明的是,每個國家、每個民族都會設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對此各個國家民族,都有一些極為嚴格的規定。

那麼該不該對某些敵對國家的產品加以拒絕,這似乎是一個問題,真的是問題嗎?(不笑用的問號,如何選擇諸位自便!)

“這道金牌……”

看著眼前中軍官留下的金牌,餘玠什麼也不想說。他只是欣賞著那正慢慢變得黯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