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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以,一旦她跟別的男人發生了性關係,她就違背了愛的神聖戒律。而最後一種辦法,在今天的美國社會中最為常見。

控制女人的性慾,除了以上的理由之外(維繫既定的社會組織形態),在人類歷史過渡至父權社會的階段,亦有基於政治因素,以打壓在異族社會中其他形式的性愛。例如,一般研究聖經的學者皆認為:在早期猶太部落中,男對女做口交以及同性戀等,均屬合法且被社會接納的生理反應與情感關係,不過,在其周遭大部分皆為父權社會的部落中,卻不接受這些性行為與性關係。事實上,約在公元前7世紀時根據查得·泰勒(Judd Teller)在《猶太人傳》(Jews:Biography of a People)一書中的說法,時間約在公元前6世紀。,同性戀與其他各種形式的性行為,都一併列入猶太教的日常生活儀式當中,如同鄰近的異族文化社會一般。不過,一些小的猶太部落,透過推行父權社會的秩序,一意鞏固並擴張他們的政權勢力,因此,才將男神耶和華尊為惟一的上帝。自此,除了有助於生殖受精的陰道性交之外,其他的性行為都被斥為變態,且列入宗教的禁律當中。從巴比倫難民營流亡回國途中所制定的“十誡”,用意即在排斥周遭不同文化的民族,獨尊猶太人是上帝的子民。直到那時,同性戀、無關生殖受精的性交方式,才會被斥為是迦南人、異教徒所犯的罪惡與墮落。一旦犯下這些在教律嚴禁之列的性行為,就會被視為是叛徒、意圖效忠異教徒、膜拜偶像等,並非我們今天所說的不道德或性犯罪。破壞教律者,應屬於政治犯。

這些教律延續至今,演進為當今社會的教規與民法。猶太基督教的教義精神,至今仍然公開譴責一切不以生殖受精為最終目的的性行為。當今的民法即是脫胎自這些教律,所以,許多國家都嚴禁一切非陰道性交的性行為(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之內所發生的性行為,都在法律的管轄範圍內),斥之為行為不檢,重者甚至被判為罪犯。因此,在我們的文化裡,陰道性交便被制度化而成為惟一合法的性行為。

其他非陰道性交的性行為,在當今的美國社會里,仍被視為是心理不正常的變態。不過,身體各類的接觸,對其他的靈長類來說,不僅非常有趣、好玩,而且也沒有人會懷疑它們的心理是否正常。此外,陰道性交亦非性行為的惟一方式,只不過是性遊戲的其中之一罷了。而且,就像珍·古道(Jane Goodall)等人在靈長類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它們平日花了大量的時間在互相為對方修飾整容,在性行為的實際接觸上,為時卻相當短暫。它們不僅會自慰,連同性戀也是司空見慣的事。自慰及同性戀,在各類屬的哺乳動物身上都看得到,如老鼠、栗鼠、兔子、針鼴、松鼠、白鼬、馬、牛、象、狗、狒狒、猴子、黑猩猩等等。

然而,人類文化卻把性行為預設成天賦本能,而且一定要以生殖為目的。因此,陰道性交才會被推崇為惟一的性行為模式。這種想法甚至忽略了女人在不育階段時更高亢的性慾。其實,各種性交的方式皆如陰道性交一樣,都是合乎人類基本的自然天賦。此外,自慰還比陰道性交更合乎自然習性,因為從觀察自孤立狀態中成長的黑猩猩得知,它們連陰道性交都不會,但是卻懂得借自慰取樂,而且從出生之後便開始自慰。

限制人類之間的生理接觸與性關係,都是後天的人為結果。現今的解釋是,將人類各種的性接觸與性關係規範到異性戀的陰道性交之中,是為了增加人口成長率而作的考量。對弱勢族群而言,高生殖率乃是富國強兵的先決要件。尤其在早年的猶太部落裡,不孕症被視為橫遭天譴的命運。事實上,從古到今,子嗣一直都是人類社會追求富強的主要資產。從強欺弱的觀點來看,人口愈多的社會,愈能發動戰爭,征服弱小部落,以便擴張領地與勢力範圍。從個人的層次來看,子嗣可繼承家業,更加鞏固祖業的興旺。此外,還能利用子嗣的勞動力去幫助父母犁田、狩獵、採集食物、照顧家畜家禽(在近代社會,子女還能進工廠做工)等等。

在美國文化裡,早已將追求人口極大化的慾念給制度化了,而且從這個獎勵人口成長的制度來看,女人就首當其衝,成為推行此制度的理想目標。在美國文化中蘊含深層的生育偏見,將女人視為生育機器,例如對婚姻、母職、陰道性交等的頌讚,即為一例。可參看艾倫·派克與茱迪·山德羅衛茲(Ellen Peck and Judy Senderowitz)所著《生育偏見:母親迷思與蘋果派》(Pronatalism:The Myth of Mom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