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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部分

判流刑,她們兩個弱女子,要是被流放到流所,那隻怕會活不成的。因為家人喊冤,這個案子也就作為錄囚案處理了,承辦書吏提出的擬處意見,是維持原判。

案子送到蕭家鼎這裡,武月娘和長孫嫣然聽了彙報,看了材料之後,武月娘手裡拿著《永徽律》,一邊指著上面的條文一邊說道:“這個案子沒有錯。雖然這小媳婦值得同情,可是,那也不能因此就可以原諒她謀殺婆婆啊!那是以下犯上!你們看,《永徽律》上寫得很清楚:‘諸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所以,小媳婦謀殺婆婆,那就必須判處流刑的,這沒有錯!”

唐朝的謀殺,不是現代意義的預謀殺人,而是合謀殺人,也就是說兩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意思。

長孫嫣然也在翻看《永徽律》,她遲疑了一下,道:“可是,這句後面有律注啊,寫的是‘故夫;謂夫亡改嫁。’——這就是說,故夫僅限於丈夫死了的這種情況,這個案子不一樣的是,丈夫死的時候,這小媳婦已經被休了。也就是說,她已經不是丈夫家的人了,因此,跟《永徽律》上規定的這種兒媳謀殺故夫母親的情形不相同。不能適用這一條的。”

“怎麼不能?”武月娘瞪眼道,“她的丈夫死了,是不是故夫?她殺了以前的婆婆,那就是謀殺故夫的父母!跟這一條完全一樣!”

“不對!”長孫嫣然也毫不相讓,“故夫只是丈夫死了之後的妻子,不包括休妻之後死這種情況。”

“怎麼不包括?我覺得就包括了!”

兩人你一言我一語爭個不亦樂乎。蕭家鼎看得好笑,這個問題其實在一年之後的《永徽疏議》中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妻妾若被出及和離;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因此,故夫只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死亡這種情況。不包括休妻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後丈夫死亡。所以,長孫嫣然說的是對的。只不過,這個規定現在還沒有,蕭家鼎一時拿不出太有說服力的依據說服她。

蕭家鼎想了想,道:“武姑娘,如果你是這個兒媳婦,你被丈夫休了……”

“哼,我丈夫敢休我?他不想活了?”

“我是打個比方,比如你是這個小媳婦,而不是你。”

“好吧,你說。”

“假如你是這個小媳婦,已經被丈夫休了,再假如,你前夫家犯了謀反重罪,要株連你,砍你的頭,你覺得冤不冤?”

第229章 公平正義

第229章 公平正義

武月娘道: “那當然冤!我都被休了,已經不是他們家的人了,憑什麼還要株連我?——這個我記得以前的謀反案,也有你說的這種情況,妻子已經被休,後來男方家謀反,而沒有株連這個被休的妻子。”

蕭家鼎道:“對啊!謀反重罪不株連已經被休妻的妻子,原因是因為妻子已經不是男方家的人了,對不?”

“沒錯。”

“既然休妻就說明不是男方家的人,同樣道理,這個案子裡,小媳婦已經被休妻了,也就不再是男方家的人,對吧?”

武月娘有些明白蕭家鼎想說什麼了,猶豫了片刻,點點頭。

“既然不是一家人了,她跟以前的婆婆,也就不再是婆媳關係了。那他……”

“我明白你的意思,你是說,畢竟曾經是她的婆婆啊!”

“不能用曾經來說事的,比如過繼子嗣。孩子一旦被過繼給別人,他跟生父母這邊的關係就全部斷絕了,就算他對生父有不孝的舉動,也不構成不孝罪,對吧?”

“嗯……”武月娘想了想,終於還是點點頭,“是這樣的,好吧,算你們說對了好了。這小媳婦的案子,不能用《永徽律》這條規定。因為她丈夫死的時候,她已經被休了,跟他們家沒有關係了。所以她們謀殺這婦人,也不算是謀殺故夫的母親。——那這個案子該怎麼辦?”

長孫嫣然道:“按照一般人的謀殺處理啊。”說著,翻到了《永徽律》中的一篇,指著上面道:“吶,這上面寫的:‘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按照這個規定,他們應該判處徒三年。”

徒三年只比流二千里低一等。但是,不用發配流放所。不用離開家鄉,這已經滿足了兩人的家人最大的願望了。

那承辦書吏也很贊同他們的觀點,趕緊的重新草擬判詞,蕭家鼎簽署意見後保送侯長史作出了改判。

這邊的錄囚結束之後。一行人繼續前行。在資州錄囚之後,進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