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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部分

獨沒有想自己將來會怎樣。然後就又瘋狂地作愛,然後就又聊天,一夜很快就這樣過去了,他走的時候問我願意不願意做他的情人,我沒有表示,我不知道怎麼回答,他又問我願意不願意和他作愛,我說願意,他問我舒服嗎?快樂嗎?我點點頭,然後他走了,我第二天依然請了一天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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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性茭法。(草案)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性茭行為,保障性茭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性茭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性茭廣泛、健康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性茭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性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本法所稱性茭權利,是指性茭人交合與被交合的權利。性茭人行使性茭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本法所稱性茭責任,是指性茭人在性茭過程中所付出的時間、金錢和精力等。

第五條性茭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代理性茭,並應當在性茭時表明其代理關係。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性茭的,應當由代理人承擔性茭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超越許可權的部分承擔性茭責任。

第六條無性茭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性茭行為能力人性茭的,屬於早戀,其性茭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性茭的效力。14歲以下公民不具有性茭行為能力。

第七條以欺詐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交合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交合的,不得享有性茭權利。

第八條被交合人不得以自己與第三人之間的性茭事由為抗辯事由,對抗被交合人。但是,求交合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的除外。本法所稱抗辯,是指性茭人根據本法規定拒絕求交合人求交合的行為。

第九條性茭雙方行使性茭權利,應當在性茭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內進行,性茭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第一章求交合第十條求交合是求交合人向被交合人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作出的,請求被交合人給予相當交合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條求交合必須表示事項:“我交合你”。求交合未表示前款規定事項的,求交合無效。

第十二條求交合時表示“如何交合上你的”、“交合你多久了”、“交合你有多深”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求交合上未表示“如何交合上你的”,為一見鍾情。

求交合上未表示“交合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齡為準。求交合上未表示“交合你有多深”,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十三條求交合時可以表示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但是該事項不具有求交合上的效力。

第十四條求交合人求交合後,即承擔的責任。

第十五條性茭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求交合人對被交合人的求交合權利,由交合意產生日起9年9個月零9天;(二)求交合人對被交合人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求交合起4年4個月零4天;(三)求交合人對被交合人的再追索權,自行使追索權被拒絕起1年1個月零1天。

本法所稱追索權是指求交合人對被交合人以各種方式再次求交合的行為。

第十六條求交合人的求交合日由求交合人依法確定。

第二章轉讓第十七條性茭人可以將性茭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性茭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被交合人曾表示過“不得轉讓”的,交合不得轉讓。

第十八條性茭權利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簽約並交付被交合人。

第三章接受求交合第十九條接受求交合是指被交合人在求交合人作出求交合後,承諾給予對方相當交合意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條被交合人應當在求交合人求交合之日起3日內接受求交合或者拒絕求交合。

第二十一條被交合人接受求交合的,不得附有條件;接受求交合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求交合。

第二十二條被交合人拒絕求交合的,應當向求交合人表示拒絕理由。求交合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第四章失戀第二十三條失戀是失去所交合的人的交合,或者自己所交合的人不再交合自己。

第二十四條性茭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