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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部分

明清時期照錄契約原文的碑記很多,亦有重要史料價值,反映城市經濟生活的尤為可貴。

我國的古文獻浩若煙海,其中與契約有直接間接關係的內容極多。因此,要深入研究契約問題,必須充分利用文獻資料。

開始李主席所說的現存的契約原件和金石文字中的契約資料,都未接觸到原始社會的契約問題,因為這些資料所反映的都是後代的契約,在原始社會末期,由於交換關係產生並發展,萌芽狀態的契約也已產生。中原地區當時的人類使用什麼樣的契約,目前還無具體資料可供論證。考古工作中雖發現了一些畫在陶器上的符號,但表示何種意向,無從考查,再從文獻記載來看,許慎《說文解字,後敘》曰:“古者庖犧氏酬始作《易》八卦,以垂憲象。及神農氏結繩為治,而統其事,”此八卦、結繩是否已用於契約關係中,也不得而知,可是,孔子曾說過:

“天子失官,學在四夷,”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的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近幹年來,許多少數民族經歷或停留在原始社會末期。這些民族使用契約的情況在漢族文獻中有所反映。如宋代周去非《嶺外代答》曰:兩廣“瑤人無文字,其要約以木契合二板而刻之,人執其一,守之甚信。”元代義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說:雲南“土人(傣族)締約,取一木杖,或方或圓,中分為二,各刻畫二三符記於上,每方各執一片,負債人償還債務後,則將債權人手中所執之半片收回。”

清代袁枚《子不語》曰:海南島“黎民買賣田土,無文契票約:但用竹籤一片,售價若干,用刀劃數目於簽上對劈為二,買者賣者各執其半以為信,日久轉賣,則取原主之半籤合而驗之。”舊讓述三個民族當時都處在原始社會末期,所用契約雖有一些差別,但有一個重要共同點,就是都無文字,而是以剖分竹籤木片為信物,這種契約形式叫做判書。《周禮,秋官,朝土》曰:“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鄭玄曰:“判,半分而合。”由此看來,判書可能是原始社會末期比較普遍採用的契約形式。漢族祖先在原始社會末期可能也是用這種契約。西周至兩漢時期的契約之所以也為判書制度,淵源於此。

西周至兩漢時期,已用文字書寫契約。這時契約的形式雖仍為判書制度,但比原始社會的判書有很大的進步。此時契約的形式因用途不同,分為三種:即《周禮,天官,小宰》所說:“聽稱責以傅別”,“聽賣買以質劑”,“聽取予以書契”。這就是說,借貸契約用傅別,買賣契約用質劑,授予收受契約用書契。關於傅別的形式,鄭玄曰:“傅別,謂為大手書於一札,中字別之。”側熙曰:“別,別也,大書中央,中破別之也。”口關於質劑的形式,鄭玄曰:“質劑,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

關於書契的形式,鄭玄曰:“書契,六其券之象,書兩札,刻其側。”側熙曰:“契,刻也,刻識其數也。”清代孫治讓對這三種判書做過這樣的比較說明:“蓋質劑,傅別、書契,同為券書,特質劑,手書一札,前後文同,而中別之,使各執其半札,傅別則為手書大字,中字而別其札,使各執其半字。書契則書兩札,使各執其一札。傅別札、字半別:質劑,則唯札半別,而字全具,不半別:書契,則書兩札,札亦不半別也。”這三種形式的判書在今存漢簡中可以找到事例。

魏晉以後,紙契的使用日廣,判書也起了變化。傅別,質劑之制逐漸不用,合同形式在產生髮展,合同形式脫胎於書契,又吸收傅別之長,發展而來,其形式是“書兩札”,將兩札並起。合寫一個大“同”字,後來合併大寫“合同”二字。每一札上都有“同”的半字或“合同”的兩半字,為合券的驗證。這是最早的“縫製度”。後來,在買賣關係中廣泛使用單契,由賣主一方出具。

官府為了保障人們合法的權利,消除財產等糾紛,維持社會秩序,很重視契約的內容書寫和形式製作。《周禮,地官,司市》曰:“以質劑結信而止訟。”《明公書判清明集》曰:”在法,交易只憑契照。”凡人論訴田業,只憑契照。”這些記載都說明了契約的財產證明作用。官府為了使契約更好地起到這種作用,曾設法使契約規範化,因之契約的內容和形式時有改進。但使契約形式發生重大變化的,不是契約內容的法律作用,而主要是歷代稅契政策的作用。如“紅契”的出現就是如此。

有的學者認為,紅契“就是皇權所訂的法律的替身”,是“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回附證明,這是一種誤解。其實,紅契之所以“紅”是由於蓋了硃色官印。蓋此官印與土地所有權沒有關係,更不是土地國有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