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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的政治方向,制定行使政權、管理國家的政治原則,決定治國理政的基本方針和重大政策;二是組織方面,規定了由黨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同時向國家機關中的黨組委派幹部,以此作為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途徑;三是在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方面,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在履行黨的號召和路線、方針、政策方面要率先垂範、以身作則,起到積極的帶動作用,同時做好人民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動員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在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下幹好自己的事情,做一個好公民;四是黨要管好黨,對自己的幹部和黨員加強管理和監督。

其次,黨的領導制度初步實現了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共產黨不斷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了集體接班、集體領導制度,黨對各級黨組織的工作制度,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建立了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這些,有利於黨的集體領導和決策的科學化、管理和監督的民主化。

再次,黨政關係開始理順。政治體制改革以來,人們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政治學和現代管理科學基本理論,對執政黨和政府的性質、各自的工作內容以及二者之間的關係進行了深刻的探討,認識和觀念越來越注重實效,越來越科學化。目前我們已經認識到:政黨是政治組織而不是政權機關,它只是透過政權機關貫徹自己的意志;政府則是政權機關、國家機器,它直接行使國家的統治和管理權。共產黨在掌握了國家政權,成為執政黨之後,如果直接行使政權機關權力,實際上是把執政與行政混淆了起來,把黨這個政治組織與於國家政權機關等同起來。黨直接行政,把各種權力都攬在手中,事無鉅細一切都管,執政黨變成了行政黨,這一方面使黨陷於行政管理的瑣碎事務,黨變得事務化、行政化、官僚化,必然會影響黨對國家的整體領導,降低執政質量;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機關無所適從,顯得多餘,機構重疊、人浮於事,權力界限不清楚,責任落實不明白,導致行政秩序混亂,公共管理無序,嚴重地影響了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再一方面是執政黨集大權於一身,違背了分權制衡的科學原則,不利於對權力的監督,給權力的濫用和權力腐敗留下了制度空間,同時也使政治方面的一些不正常現象如家長制、個人說了算、依附關係等等的產生成為可能。總之,權力集中,貽害無窮!在明確黨與政的不同性質後,我國在政治體制改革中著力解決黨的權力過於集中的問題,黨政關係開始理順,黨政開始合理分工,使這方面的情況得到很大改善。

這樣,由於黨政關係不斷合理化,政府行政職權得以加強。隨著黨組織不再幹涉和包辦具體行政事務,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強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統,管好政府職權範圍的工作有了體制方面的保證,政府真正行使了行政職權。現在,我國的各級政府已成為行政管理的中心,建立了嚴格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實行了行政首長負責制。這無疑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大成果。

2.政府和企業的關係向著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方向得到調整,進一步合理化。

在我國傳統的政企關係格局中,政府直接管理企業,企業不過是政府的附屬物,以政代企成為普遍現象。新的政企關係確認,政府與企業必須分開,企業必須進入市場,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必須建立產權關係清晰、經營權責明確、實施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政府不能干預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權,政府只是透過制定市場規則、稅收制度等政策法規,營造一個合理、有效、正常的市場經濟環境,企業在這樣的環境中,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自主經營,自我發展。國家對國有企業實行委託管理,即:國家作為出資者,有權選擇管理人,將企業全權委託給管理人經營,國家只是對資產的安全進行監管,對資產的收益作出規定。政府和企業各自的權責明確、關係理順之後,政府不再為數量巨大的各種各樣的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傷腦筋,專注於管好和幹好自己分內的事情,政府的效率也得以提高。企業擺脫了政府的羈絆,只需考慮經濟規律而不用再與政府周旋,經營自主,責任自擔,後果自負,簡化了企業管理,省去了許多麻煩,一心一意謀發展,這對企業的發展當然是有利的。另外,政府不再幹預企業,市場也變得乾乾淨淨,明明白白,交易也變得非常簡單,這些,當然有利力於整個經濟的發展。

3.法制建設取得了可喜成就。

政治體制改革30年來,我們唯一一個在語言表述與實際內容方面自始至終沒有什麼大的變化的指導思想和在實踐中也基本沒有遲疑與停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