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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三公從邕議,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歷數之術,若心所不達,雖復通人前識,無救其為敝也。是以多歷年歲,未能有定。《四分》於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積代不悟,徒雲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讖緯,遂關治亂,此之為蔽,亦已甚矣。劉歆《三統法》尤復疏闊,方於《四分》,六千餘年又益一日。揚雄心惑其說,採為《太玄》,班固謂之最密,著於《漢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曾不憶劉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歷,幾乎不知而妄言歟!

光和中,谷城門候劉洪始悟《四分》於天疏闊,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造《乾象法》。又制遲疾歷以步月行。方於《太初》、《四分》,轉精微矣。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鬥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歷》,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一千二百五為鬥分。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歷數難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