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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蕤賓為商,正也。林鐘為角,非正也。南呂為變徵,非正也。應鐘為徵,正也。黃鐘為羽,非正也。太蔟為變宮。非正也。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餘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鐘也。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四角也。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長短大小不合於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均合。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變也。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令下者也。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徵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周語》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周語》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鍾,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周語》曰:“二間夾鍾,出四隙之細也。”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周語》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周語》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變宮近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林鐘亦如之。

林鐘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周語》曰:“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鍾,長三尺六寸。《周語》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州,平民無貳也。”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周語》曰:“五間南呂,贊陽秀也。”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周語》曰:“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應鐘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周語》曰:“六間應鐘,均利器用,俾應復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始知後漢至魏,尺度漸長於古四分有餘。夔依為律呂,故致失韻。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釐。又漢世故鍾,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勖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散騎侍郎阮咸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鹹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鹹服其妙。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不見省。

黃鐘箱笛,晉時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減為三尺七寸。十四年,治書令吏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雲:“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尺九寸二分。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尺五寸八分。

志第二 歷中

夫天地之所貴者生也,萬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窮神,無幽不察,是以動作云為,皆應天地之象。古先聖哲,擬辰極,制渾儀。夫陰陽二氣,陶育群品,精象所寄,是為日月。群生之性,章為五才,五才之靈,五星是也。歷所以擬天行而序七耀,紀萬國而授人時。黃帝使大撓造六甲,容成制曆象,羲和佔日,常儀佔月。少昊氏有鳳鳥之瑞,以鳥名官,而鳳鳥氏司歷。顓頊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堯覆育重黎之後,使治舊職,分命羲和,欽若昊天。故《虞書》曰:“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後授舜,曰:“天之歷數在爾躬。”舜亦以命禹。爰及殷、週二代,皆創業革制,而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應天道,萬物群生,蒙其利澤。三王既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