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屯出身或自耕農,他們可以少交半成。之所以這樣考慮,一是為了鼓勵民兵入選地方精銳武裝,一則是因為每家每口十畝地,一家如果有六口人,包括壯年婦女也只有兩或三名勞力,如果徵召一名士兵前去防禦地方。則這名壯年勞力只能耕耘軍屯的十畝地或訓練,家中就少了一名主要勞力,如不降低田租,軍屬負擔就會加重。
主力軍屯的田地,都是不與民爭利的荒地或新開闢領土上的田地,大部分軍屯只不過三年或者更短的時間。為了激發他們的積極性,規定土地所有權歸士兵所有,到時候他們可以轉給移民來此的親屬或平價賣給地方官府。如果有士兵不願意隨軍遷移想退伍便將他轉為民屯,由原來軍屯的四成交租轉為公二私八。
呂布瞭解國人的心理,大家都覺得白白送來的便宜裡面總會陷阱,老百姓們反而會敬而遠之,只有那種有償而又不過分的好事才能引動大家的興趣。為了讓民眾感到心理更踏實,在宣佈土地私有的同時,呂布並沒有無償地提供田地。在將田地提供給民眾、屯民和屯兵時,會收取低檔價格的地價,由於大部分屯民和屯兵都一貧如洗,不過他們可以分期付款,另外還附加了低微的利息。
他們可以憑個人信用從中央銀行申請到低息貸款,這個貸款額度很小,正好夠付首期,隨後屯民和屯兵可以選擇是一年、五年、十年還完買地的費用。利息的演算法等同於後世的供房利息。呂布統治之下的糧價較高,屯民和屯兵都可以透過賣自己的一部分糧食換錢來償還分期付款。
為了防止濫開荒破壞環境。官軍政府對開荒的土地也徵收半價的地價,農戶在開荒之前要找村社或鎮上的官員申請,凡是影響到戰略或環境的都不得開墾。
為了嚴厲打擊土地兼併,呂布規定,所有人都不準直接販賣田地給私人,只能賣田地給地方官府。然後再由地方官府賣給真正缺地的自耕農或屯民。
官府賣地時應該公示,由地方議政院監督,但不採用拍賣的方式,只讓眾人稽核買地農戶是否真的缺地。
農戶再去買地時如若缺錢,可以到中央銀行。以已有的田地作抵押,申請低息貸款,購買適當畝數的田地,以每戶人家裡每口十畝地為上限,超過這個畝數要加收半成田租。
除了剿滅一部分反動世家大族外,呂布基本上沒有動過地主階層,特別是那些耕讀傳家書香門第的中小地主家,這是呂布統一戰線要團結的階層。
對這些地主家庭,官府徵收的田租是一成。看似很低的田租,實際上地主們不敢向他們的佃戶徵收太高的田租,頂多三成田租,不然佃農寧肯離鄉背井去北大荒、高麗半島、臺灣島等新開闢的領地。
因為呂布宣佈的廢奴令,此時的佃戶並不像其他朝代時簡直是地主的奴隸,中華帝國的佃戶、僕人都是自由身,都是僱傭關係,隨時可以終止租用合同,地主不得阻攔。
地主不敢收取四成以上的田租,有時候連三成都不敢收取,因為很多佃戶寧肯開荒或者離鄉背井去外面的海島去得到真正屬於自己的田地,那樣一來地主的地很多都被迫撂荒,而地方官府看地主田地撂荒,因為你浪費土地資源,還特別徵收撂荒稅,你原來要交的一成田租一個不落還要交出來,逼得所有地主都只得降租到三成,大部分地主在現有田租制度下覺得種田根本無利可圖,也都斷了兼併之心。
呂布也不想過於逼迫地主,特別制定了幾條有利於地主階層的政策,首先一點,凡是子女親屬為官軍服務並擔任營級以上軍職或縣級以上地方官職的地主家庭田租免去半成,如果是或州府級別以上則田租稅減去一成,此舉意在鼓勵那些耕讀傳家的地主家庭為官軍效勞,但他不會搬出朱元璋愚蠢計程車紳免糧稅,只是減少,而且不準兼併;對地主家庭開發部分礦產開採(不包括貴重金屬和鐵、鹽、石油和煤炭)、大部分商品的批發權、海上貿易的配額,當然這些都要透過拍賣,價高者得;每隔一年召開一次科舉考試,招納所有賢才納入地方和軍隊的管理體系裡,雖然考題的範圍都要呂布敲定,四書五經儒家知識只佔一小部分,更多的是考專業知識,但地主家庭出身的中青年還是比自耕農、佃戶家庭出身的要有優勢些。
呂布認為,有知識的只要你給他官做,沒知識的只要你給他地種,基本上他們就能逆來順受,天下太平。
土地私有制,是呂布決心寧可藏富於民,也絕不能淪落到朱明朝廷之類的下場,讓那些本該屬於全體國民的利益淨被那些禽獸級的皇室宗親、大官僚、大地主和大商人給瓜分了,朝廷會連根毛的稅都收不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