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都是不明智的,因為這也同樣處罰了那些開車但沒有喝酒的人以及喝了大量的酒而不開車的人。透過僅懲罰那些被發現酒後駕車的人,或者因為喝酒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或者相比於其他人,喝酒後更有可能開車的人,如青少年,這樣就可以使那些未對其他人的生命和財產產生威脅的酒鬼或司機免受更多的處罰,並將處罰集中在那些有可能或者已經將外部成本強加在別人身上的人。與此同時,這也可能極大地降低酒後駕車的可能性。 txt小說上傳分享
第七章 違法、恐怖主義與懲罰(7)
我的同事凱文·墨菲已經作了一項統計——2000年美國由於司機酒後駕車造成其他車輛的司機、乘客及無辜的行人遭遇車禍的全部成本。這些成本包括對死者生命價值的估計、受傷者的醫療費用以及失去的財產價值。在2000年因酒後駕車所產生的全部外部成本總計大約達到150億美元,大部分成本都是當年因司機酒後駕車而死亡的無辜受害者的生命價值。
那一年,大約有140萬名司機因酒後駕車被逮捕。根據前面得出的計算結果,這說明在所有因酒後駕車被逮捕的人中,每個人強加在別人身上的外部成本達1萬美元。這個數額很大,同時也為那些被逮捕的酒後駕車司機所應受的處罰提供了一定的指導:鉅額罰款,吊銷駕駛執照,造成嚴重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