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各種官僚和組織理論,這些理論將管制的動機、過程和結果歸因於管制機構中個人的和組織的因素。這些模型以各種管制環境或者直接的經驗分析為基礎,注重數量的、實用的分析。
本章在一個與管制相關的市場結構、政治利益和企業行為的變化的框架中分析經濟管制最近的歷史。這一模型的核心是市場建構(market structuring)的思想——即一種集中於管制對市場結構特徵的影響的實證解釋。這種觀點認為,政府對任何一種形式的市場結構的管制以及管制的實質性變化都會對市場產生決定性影響。透過這一市場建構過程,管制有力地影響了企業的行為,並進而產生了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是由政治領域中類似的競爭改變公共政策而產生的。在不同的環境中,管制可能對被管制的企業和它們的消費者或者市場中任何特定的子集團有所幫助,也可能對它們造成傷害。長期來看,企業和政府之間在管制問題上的相互作用也是由技術、宏觀經濟條件以及政治價值的廣泛的變化來塑造和闡釋的。
本章由五個按時間順序排列、突出管制政策的演化的部分組成:(1)第一次世界大戰到大蕭條之間的階段。在這一階段,全國性市場和全國性企業的增長使得州和地方權威履行公共目標的權力受到侷限。(2)大蕭條到20世紀60年代。在這個階段,由新政所激發的管制體制塑造了大多數產業,它們構成了國家的基礎結構,在相對缺乏競爭的環境中鼓勵產業的發展和一體化。(3)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這一階段發生的一次權利革命將政府控制擴大到各種社會問題中。(4)管制與放松管制交迭在一起的階段(1968—1983)。這一時期,新政時代留下的對競爭的控制發生了轉移,或者改變了方向。(5)1983年之後。這一時期,政府管理下的競爭和市場引導下的控制作為新的管制體制的基礎而產生。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政府對企業的管制(2)
全國性的競爭市場,1914—1932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對企業—政府關係產生了巨大影響。它強化了國家產業協調的重要性,確立了大規模企業的合法性。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成功合作的範例也出現了,並導致了一場技術革新浪潮以及戰後一個非凡的經濟增長時期。
在這一階段開始的時期,聯邦管制當局,尤其是銀行、競爭政策和運輸方面的管制機構發生了一次徹底的變化。《聯邦儲備法》(1913)、《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1914)以及《運輸法》(1920)代表了進步時代之前和其間長期的國家政治辯論的高峰。當時的研究者一般認為這些法律代表著實質性的改進,但這三個法案都不足以應付10年後發展起來的問題。
1913年的《聯邦儲備法》創造了一個事實上全新的銀行和金融管制體系。經歷了1907年那場動搖了美國經濟的嚴重的金融恐慌之後,專家們建議建立一箇中央銀行以管理通貨、保持流動性。1912年,議會銀行委員會所披露的關於所謂“貨幣托拉斯”的一些事實加強了公眾對銀行改革的壓力。伍德羅·威爾遜總統贊成對銀行體系施加額外的政府控制,“從而使銀行只是企業的一個工具,而不是企業的主人”。這一法案成立了12個區域儲備銀行,在華盛頓有一個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5個總統任命的人員,外加一個貨幣審計員和一個國庫秘書。所有國家批准的銀行都要求成為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而州批准的銀行如果希望加入的話,也可以成為成員。這一法案確定了特定的儲備條件,確定了預計可以作為控制貨幣供給的重要工具的貼現率。儲備銀行將對成員銀行的短期商業和農業票據進行再貼現,最終為其提供交易服務。
來自公眾和競爭性領域的企業的壓力以及反托拉斯政策導致了《克萊頓法》的頒佈和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成立。1912年的總統選舉中,四個候選人——西奧多·羅斯福、威廉·H·塔夫脫、伍德羅·威爾遜和尤金·V·德布斯(Eugene )——都對以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為基礎的現行反托拉斯體制表達了不滿。最高法院在1911年的判決調整了對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國菸草公司的財產清算,但這並未緩解對立法改革的要求。《謝爾曼法》的侷限在於事後懲罰壟斷行為,從而只是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才進行懲罰。美孚石油公司案中發展的新的“合理法則”(rule of reason)是將罪責與濫用壟斷力行為直接聯絡起來,但仍然不能消除許多經濟學家和政治家所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