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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兩嫌疑人歸案後,交代了整個作案過程,交代了作案工具匕首及血衣的銷燬地點。

偵查機關透過兩人“指認”,到“銷燬地點”進行了詳細的現場勘查。

還調查了其他大量證據,不再贅述。

至此,案件的偵破過程:報案,確定系他殺;立案,現場勘查發現證據,根據證據之一“指紋”,經“網上比對”確定嫌疑人,抓獲。

偵查機關對有犯罪前科的人,都建立了“重點人口檔案”,有他們的基本情況,十個指頭的指紋,兩個手掌的掌印,也在微機中儲存,加之,每個人的指紋都各有特點,只要現場提取的指紋具備“鑑定條件”,很容易確定嫌疑人。

作者題外話:上善若水 水善利萬物而不爭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第四節 委託律師

第四節:委託律師

一天下午,三點左右。我接了個電話,外地口音。對方說姓張,他弟弟被抓了,想委託我,為他弟弟諮詢、辯護。

我說面談。

我接案子,有一個習慣。要和當事人親屬當面談。有如下考慮:

看一下當事人親屬的言談舉止,掌握他們的為人處世情況,不能說“相面”,但是,大體有一個瞭解是必要的。因為,只要接受了委託,在案件沒有辦理完畢以前,要經常接觸,碰到了有不良習慣的人,會產生“後遺症”。

我只要接受了當事人的委託之後,就全力以赴,目標只有一個,讓當事人最大限度的得到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或無罪。

有個前提,無“後顧之憂”,如果我在前面“衝鋒陷陣”,當事人或其親屬在後面“放冷槍”,這樣,都不好。對我本人不好,對案件的結果也不一定有利。

有一個案子,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了。

他父親想委託我,作為二審辯護人。

見面,相互介紹,對方拿出了一些材料,請我看。說是卷宗材料,從一審辯護人那裡影印的。

我沒有接這些材料,更沒有看。

當時,我就決定,不接這個案子。

對方問為什麼。

我向他說明了原因:

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是不能夠外傳的,尤其是案件沒有結束的時候,如果因外傳,出現了問題,律師及相關人員是要負責的,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律師讓當事人影印材料,本身就證明不懂刑事案子。

當事人親屬,拿著材料叫別人看,從一個方面說明,處世的“嚴謹性”值得琢磨。

所以,我不接這個案子。

建議,把材料送回去,或毀掉。千萬不要再給別人看了,否則,不但對案件沒有好處,甚至會起負面作用。

又透過中間人來找我,我,還是沒接。

一心想掙錢,什麼當事人也交往,什麼案子也接,長遠看,是不妥當的。

和當事人面談的另一個理由:

我承接案子,都要先看一下辯護效果如何,律師不能隨便表態,但是,自己要大體有一個數,特別是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子。如果案件判死刑的機率非常的大,又沒有很有利的辯護情節,一般我是不接的。當然,也有意外,後面再談。

自九四年從事刑事辯護業務以來,所有我辯護的被告人,都保住了命。

可能有不同的聲音,但,截至目前,我還不想改變我的“收案原則”。

扯遠了。

幾天後,姓張的來到了我的辦公室。

三十六歲左右,一米七,看上去還算厚道。

接待當事人親屬的時候,只要不是太囉嗦,我一般是先讓對方說完,然後,再根據不同的案子,就重點情節,再問幾個問題,心裡面就案件的結果,在大面上,就有底了。

有時,當事人或親屬有意或無意說的不全面、不真實,只要提幾個問題,就能弄清案件事實。

我還是比較相信我的判斷的。

關於案情,他說的很簡單:

他弟弟因為搶劫被抓了,具體案情不瞭解。

然後就說家庭困難:

父母多病;自己剛蓋了房子,欠了很多債;給別人開車,掙錢很少;妻子馬上就要生孩子了,急需花錢;他弟弟沒有工作,不掙錢等等,看能不能少交點律師費。

在這之前,我也不瞭解案情,認為只是普通的搶劫案子,沒想到會殺人,現實生活中,因搶劫而殺人的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