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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卷宗材料的內容,庭審過程中,才出示材料,讓被告人“隨聽隨辯”,是不公平的,不利於被告人辯護,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至於怎樣讓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中反映的內容,視具體情況而定。

前提有二:

一是保證不妨礙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二是防止辯護律師“被立功”。

針對某李姓律師“使眼色”讓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有位律師說:“律師會見被告,想保障安全,必須鍛鍊一種本事,那就是在整個會見期間不能眨眼,或者律師會見被告的時候,帶墨鏡。”

挺有意思。

作者題外話:古詩一句

德之崇 不求名之遠而名自遠

第七節 會見被告應注意的問題……(2)

(2)

6、確定辯護總方向。

開庭前,具體的辯護意見,有些案件是不能夠全部確定下來的。因為,在庭審過程中,會出現不同的情況,辯護意見會隨之增加、減少或作其他變更。但是,總體的辯護方向是可以確定的:無罪辯護,罪輕辯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其他情況。

當然,極少數情況下,因為庭審中舉證致使案件事實在罪與非罪方面有了質的變化,這需要律師根據庭審時機,採取恰當的方式,決定最終辯護方向。

7、尋找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線索。

這一點,是很重要的,但,有的律師沒有注意到。

會見過程中,理清了控辯雙方的觀點及依據的證據材料後,往往需要被告方提供證據支援自己的觀點,推翻控方證據,否定控方觀點。

律師具有專業知識,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

但,只有被告人最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這一個優勢是任何人都不具備的。

一個詐騙案子,一審判了十年。

其家人委託我作為二審辯護律師。

案情很簡單:被告人為還銀行貸款借了高利貸,為還高利貸編造理由借了其他高利貸,借了親朋好友的錢。利滾利還不了了,因人身受到威脅,外出打工躲了。

相關人員報案,偵查部門立案,將被告人抓獲。

公訴機關指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

一審判十年。

案件有問題。

這是我的第一印象。

會見被告時,我向他提出了一個要求:你想一下,有什麼東西,能證明你是想還錢的,來證明你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他說:“我一直透過銀行給他們匯錢,我躲出來後,在被抓之前,也匯過錢,匯款單在我打工的地方,辦公桌中,我的一個本子裡夾著。”

他父親到他說的地方,找到了相關材料。

正是這些材料,對二審結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如果他本人不說,誰也不知道有這些材料。

還有一個合同詐騙案子。

會見被告時,我和被告人解釋:合同詐騙構成要件之一是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就是說,貨物雖然給你運來了,但是,你自始至終沒想給人家貨款。

他說:“我們兩個單位發生了不是一筆業務,有十幾筆,貨款也給了一些,只是經營不善,後來欠的貨款當時還不了,不是不還。”

“怎麼證明你們想還呢?”

“不想還的話,我們不可能和他們對賬了。”

“有對賬的手續嗎?”

“有協議。”

“在什麼地方?”

他說出了對賬單的所在(不便寫出來,請原諒。)

我和他的家人說明了利害,商量了具體辦法,把對賬單要了回來。

庭審時,我提供給合議庭,以支援我的無罪辯護觀點。

庭後一段時間,相關部門給被告人變更了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回到家中,不了了之。

雖未獲“無罪”判決,但,當事人及其親屬很滿意。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當事人最瞭解案件細節,引導當事人提供證據線索很重要。】

作者題外話:古詩一句

累仁積德 其名蓋世

第七節 會見被告應注意的問題……(3)

(3)

8、有分寸的說明庭審程式。

大部分辯護律師,會見被告的時候,將開庭程式詳細地告訴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