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諮詢律師我說明了自己的身份,說明了他哥哥委託律師的情況,說明了律師的職責,說明了能夠為他提供的法律服務,說明了他涉嫌的罪名、法律規定、刑罰、法定構成要件,說明了相鄰罪名、法律規定、刑罰、法定構成要件。
他同意我作為他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對我表示感謝,問了家人的情況。
涉及到案情時,他什麼也不說。
按現行法律規定,偵查階段律師會見,通常辦案人員在場,這種情況下,作為犯罪嫌疑人,不想談案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沒有多想。
之後,和他拉“家常”,談心。
這是我一貫的做法。
一是可以增加相互之間的信任,為以後辯護工作打下一個好的基礎;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取得當事人及其親屬的信任,是律師成功辯護的基礎。】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律師扮演“律師”角色,也希望律師扮演“家人”角色,有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希望律師扮演“家人”角色,和他談心,幫他寬心。
當他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關押到看守所,失去自由時,最迫切的願望之一是見到自己的家人。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生效數個月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可能和其家人見面的。
所以,律師有時候要扮演“家人”角色。
扮演“家人”角色可以,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辯護律師有時要扮演“家人”角色,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徵得他本人同意,結束了第一次會見。
和他哥哥通了電話,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簡單說了一下會見情況。
談到受害人已死時,聽他哥哥的聲音,先是吃驚,再是頹喪。
看來確實不瞭解案情,不是對我故意隱瞞。
我,打消了解除委託關係的想法。
作者題外話:柔弱勝剛強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第六節 目標 保命
第六節:目標、保命
既然不解除委託關係,就要全力以赴。
要麼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要麼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偵查階段,律師不能看卷,無法瞭解案件全部事實。
這類案件不外乎三個思路: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不是被告人所為,則,作無罪辯護;
如果卷宗材料達不到法定標準,則,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是被告人所為,則,作罪輕辯護。
首要的目標基於:保命。
律師在偵查階段,能夠為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務之一:
提醒當事人親屬,準備民事賠償。
他哥哥開始強調家庭困難,最終同意了。
也許有人說,到審判階段再提這個事不行嗎?現在,是不是早了一點?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被告人家庭條件好,可到審判階段再準備,但是,家庭條件不好的,就應該提前準備。
刑事案件的審理是有期限的,提前準備很有必要。
有這樣一個案子:
一女孩,在網上認識了倆男孩。
到旅館見面。
倆男孩欲將女孩“賣”到按摩房。
起爭執。
女孩被殺。
倆男孩被抓。
我以受害方代理人身份參與庭審。
受害方要求:追命。
作為受害方代理人,庭審中,我指出了許多依法應從重處罰的情節,說明被告人罪大惡極,應判處死刑。
兩被告人的律師也發表了辯護意見。
結果:
第一被告判死刑,另一名被告因系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判處無期徒刑。
這樣的判決,是受害方追求的理想結果。
作為律師,多少有點“意外”。
就案件的社會危害性,這樣的判決是可以的。
但是,根據卷宗材料、根據庭審調查、根據全案證據狀況,判處死刑,值得商榷。
這是庭審後,我的觀點。
受害方的一個朋友全程旁聽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