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9年,他根據對當時英國貨幣流通的考察,上奏女王,建議收回成色不足的劣幣,以防止成色好的良幣外流。他曾使用“劣幣驅逐良幣”一語,用以指因劣幣與良幣按面額等值使用,因此人們往往把良幣貯藏起來或運往外國使用。這樣就出現了市面上所流通的都是劣幣,似乎把良幣驅逐出流通領域的假象。
簡單地說,“格雷欣法則”是指:在金銀複本位制這樣的典型雙本位制下,金、銀兩種貨幣都是主幣,當一個國家同時流通兩種實際價值不同而法定比價不變的貨幣時,實際價值高的貨幣(亦稱良幣)必然被人熔化、收藏或輸出而退出流通,而實際價值低的貨幣(亦稱劣幣)反而充斥市場。
例如,當國家規定1枚金幣兌換15枚銀幣的法定比價,而市場價為1枚金幣兌換16枚銀幣時,人們就會先按市場比價用1枚金幣換16枚銀幣,然後按法定比價用15枚銀幣換1枚金幣,結果就賺取1枚銀幣的套利利潤。當人們用15枚金幣按市場比價換取銀幣,然後再按法定比價換回金幣時(不考慮兌換的交易費用),就會多得1枚金幣,人們就會將多得的金幣收藏,或熔化成金塊,或輸出國外。如此迴圈往復,必然使流通中的價值含量相對高的金幣越來越少,價值含量相對低的銀幣則充斥市場。
理論是灰色的,生活之樹常青。從歷史上看,複本位制度卻並非像經濟學家所說的那樣難以持續。整個歐洲採用複本位制長達700多年。即便是英國,在採用金本位制之前一直都是複本位制。而法國在英國採用金本位制之後,一直保持金銀複本位制,並堅持了75年,而英國的金本位制也不過持續了90多年。因此,當一個大國或多個大國都採用複本位制時,“格雷欣法則”並不能起作用。
英國人放棄複本位制,力挺金本位制的原因在於:複本位制難以操縱,英鎊無法成為世界貨幣。到了19世紀,殖民掠奪、奴隸貿易和鴉片貿易讓中國上千年儲存的白銀和美洲生產的白銀流向倫敦,還讓英國人擁有了鉅額黃金。英國人控制了全球黃金和白銀市場,確立金本位制的時機已經成熟。
1816年,英國透過了《金本位制度法案》,以法律的形式承認了黃金作為貨幣的本位來發行紙幣。1821年,英國正式啟用金本位制,英鎊成為英國的標準貨幣單位,每1英鎊含7。32238克純金。此前,英格蘭銀行開始發行的英鎊只是提取黃金或白銀的憑據,現在英鎊成為真正的法定貨幣。
1818年,羅斯柴爾德為普魯士在倫敦、法蘭克福、柏林、漢堡和阿姆斯特丹同時發行的國債,均採用英鎊在倫敦支付利息。以後的很多年中,羅斯柴爾德為俄羅斯、奧地利等國發行的國債均採用英鎊作為融資貨幣。這意味著英鎊已經擁有了超過其他國家貨幣的地位,英國人的金融霸權初現崢嶸。
到了1844年,當時的英國首相皮爾向議會提交了改進銀行管理的《銀行特許狀法》,英國議會透過了這部19世紀金融史上最為重要的法案。法案規定,英格蘭銀行劃分為一個發行部和一個銀行部。發行部持有價值1400萬英鎊的擔保品,包括政府債券和金銀貴金屬。為了防止紙幣的過度發行造成經濟波動,銀行券的發行必須有100%的國債或黃金儲備,英鎊完全成了黃金的價值符號和代用品。銀行部則擁有一切不在公眾手中的銀行券。這些銀行券加上日常使用所必需的少數鑄幣,形成銀行部的準備金。同時,銀行部擁有發行英鎊的特權,到1928年,英格蘭銀行的銀行部成為英鎊發行的壟斷機構。發行部以黃金交換公眾手裡的銀行券並以銀行券交換公眾手裡的黃金,同公眾的其他交易則由銀行部辦理。
英格蘭銀行與18世紀的阿姆斯特丹銀行區別極大。後者是純粹的存款銀行,它開出的每一張匯票都是真實匯票。真實匯票是真實發生交易時簽發的票據,它是存入銀行的金銀貴金屬的憑據。真實匯票經過背書就可以像貨幣一樣流通。所謂背書,就是指票據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轉讓匯票時,在票據背面簽名或書寫文句的手續,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而英國人主要的流通工具並非金銀或百分之百的金銀憑據,而多是一種空頭匯票。人們在一張流通的匯票到期以前又開出另一張代替它的匯票,這就是空頭匯票。此時,匯票已無須真的來自實際的交易,更不需要兌換為金屬貨幣。透過這種方法,銀行券等信用貨幣就可以憑空地以匯票為基礎而創造出來。
其實,英國的金本位制是對黃金的價值釘住,而非數量釘住。它從來不是由黃金數量來決定發行紙幣多少的制度。這就好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