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駕駛座前側有一工具箱,工具箱門呈關閉狀態,箱內放有車鑰匙、手電及計程車發票等物。在副駕駛座車門內側距車門上側邊緣45cm,南側邊緣51cm處,有一面積為12x10cm擦拭狀血跡(拍照後棉籤蘸取),在距車門上側邊緣67cm,南側邊緣13cm處,有一0、9x0、5cm血滴(拍照後棉籤蘸取)。車內右後座上有一坐墊,坐墊上有一面積為67x55cm血跡,在右後座靠背上,距靠背東側邊緣9、8cm,上側邊緣3cm處,有一面積為14、2x5、8cm血跡(拍照後原物剪取),距靠背東側邊緣62cm,上側邊緣4cm處,有一面積40x11、9cm滴落狀血跡(拍照後原物剪取)。在右後側車門內側距下側邊緣27cm,南側邊緣28cm處,有一12x11、6cm擦拭狀血跡(拍照後棉籤蘸取)。在右後門外側門把手上側,距車上側邊緣82cm,距右後側車門南側邊緣42cm處,有指印一枚(磁性粉刷顯後拍照提取)。
沿碎磚石路距該車120cm處,有一向東的生產道,在該生產道上有兩種不同鞋底花紋形成的成趟足跡,腳尖方向朝東,其中,一種鞋印長26、2cm,掌寬9、4cm,跟寬8、2cm(石膏制模提取左右鞋印各一枚),另一鞋長27cm,掌寬8、6cm,跟款6、1cm(石膏制模提取鞋印一枚)。該趟足跡沿生產路向東延伸90cm後,向南進入玉米地內315米處,發現一件白底紫線條襯衣(拍照後原物提取),襯衣上側兩衣釦開。在襯衣右前胸處有一面積11x12cm的血跡,襯衣右袖口折起兩層,袖口上有一面積13x11、7cm的血跡。在襯衣南側51cm處,有一迷彩服(拍照後原物提取),迷彩服拉鍊開,在迷彩服右胸口處有一面積8x7、5cm的血跡,迷彩服袖口處有一面積8x7、7cm的血跡。在迷彩服西側46cm處,有一塊帶有淡紅色斑跡的溼巾(拍照後原物提取),在衛生紙南側24cm處,有一印有“天堂蓮”字樣溼巾包裝袋(拍照後原物提取),在溼巾包裝袋開口內側黏面上有指印一枚(紫外照相提取)。從此處向南8m處,有一東西向生產道,生產道上有成趟與上述鞋印相同種類的鞋印,該趟鞋印向東延伸30m處後,向南進入一南北向生產道,在生產道西側路邊上,南距東西向生產道20m處,有一金屬夾(拍照後原物提取)。
現場勘查未見其他異常。
一個現場勘查筆錄,可讓人們看出偵查人員態度之認真,工作之細緻。如此,才給案件的偵破,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確定了正確的偵破方向。
1987年至1994年,在我從事公安工作期間,參與過類似的工作。1994年,專業從事刑事辯護業務以來,每當我遇到類似的案件,每當我見到現場勘查筆錄,每當我投入的、詳細的閱讀現場勘查筆錄,每當我借用現場勘查筆錄還原犯罪現場、再現犯罪過程的時候,對偵查人員、對現場勘驗人員、對他們細緻的工作作風,從內心深處滋生敬意。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負責任的偵查人員,很值得尊敬。】
一個好的現場勘查筆錄,不僅能為案件偵破提供條件,有的,也能夠為偵查人員、公訴人員、審判人員、辯護人員提供原始的、可信的證據,防止錯案。本人就遇到這樣的一個案子,後面將會提到。
現場勘查中,提取了以下痕跡、物證:
女式手套一隻、刀鞘一個、血跡六份、指印兩枚、鞋印三枚、白色襯衣一件、迷彩服一件、衛生紙一團、溼巾一塊、溼巾袋一包、金屬夾一個。
特別是右後門上的指印,為案件的偵破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作者題外話:多言數窮 不如守中
第三節 抓獲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抓獲犯罪嫌疑人
從偵查機關的“抓獲經過”看犯罪嫌疑人的發現及抓獲:
。。。。。。經現場勘查,從現場紅色助殘代步車上提取一枚指紋,經“網上比對”,系“有前科人員”張輝(作者注:張輝的戶籍所在地不屬於案發地所在的地市,也就是說,本案系外地人作案)的指紋。
確定了嫌疑人後,偵查部門經“上公安網查詢旅館業住宿登記”,案發前,確實到過本地,並在某旅館住過。後經進一步偵查,將其抓獲。
張輝供認了整個作案過程,交代了其同夥系一女性網友,但,只知網名,不知其真實身份。
偵查機關“利用技術偵查手段”,確定了另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抓獲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