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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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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則如此,然由於傳播手段、路徑阻塞等等諸般限制,要確保法令在輾轉傳抄流播之後仍能一如原文,實在是一件難而又難的事情!就實說,法令在民間傳播中出現訛誤並不打緊,畢竟,民眾對法令既無解釋權又無執行權。這裡的要害是,官府的法令文字若出現錯訛,無論是官吏不意出錯、疏忽忘記還是意曲解,對民以錯糾錯,以訛傳訛,便難保不生出種種弊端,導致執法混亂,法令之效必然大打折扣!正因了這種事實上很難避免的弊端,各國變法中的“明法”便成為最繁難瑣細政務。見諸變法實踐,各國變法為精準法令想出的辦法很多,但都沒有制度化,時間一長,好辦法也變得漏洞百出形同虛設。譬如,當時幾個大國都沿襲了古老的“謗木”之法以為明法手段:在大道兩邊每隔一二里樹立一根平面刨光的大木,路人若有法令疑難,或遭惡吏錯告法令,都何在大木上或刻或寫的做質詢做舉發,此謂古老的“誹謗”制;吏員定期抄錄謗木上的誹謗文字,供官府逐一處置。然則,謗木過於依賴官吏的公正賢明,又無制度法令具體規定其操作細節,加之戰事頻仍耕耘苦累庶民識字者極少等等原因,謗木實際上成了流弊百出而僅僅顯示官府明法的象徵性物事而已。傳之後世,這種謗木越立越高,越立越堂皇,以致成了玉石雕琢的“華表”,歷史之萬花筒當真令人啼笑皆非!

只有秦國變法,只有商鞅,徹底地解決了這一難題。

商鞅以細緻縝密的制度,著重解決了明法過程中的三個關鍵環節的難題:其一,確保法令源頭文字之精準,足以永為校準之範本;其二,各級官署設定專職法官與法吏,並得修建專門藏室,保管核定校準後的法令文字;其三,嚴厲制裁導致法令文字錯訛的法官法吏。這些制度被商鞅的忠實追隨者以“商君之文”的名義記載在《商君書》中,堪稱中國古代惟一的《法令文字法》。

且讓我們來欣賞一番這兩千多年前的令人驚歎的法令文字制度!

其一,設定法官與法吏。中央設三法官三法吏:王室一法官一法吏,丞相府一法官一法吏,御史府一法官一法吏;郡署一法官一法吏,縣署一法官一法吏。各級法官法吏只聽命於王室法官一人,而不受所在官署之管轄,完全是後世說的“垂直領導”!法官法吏有三大職責:保管法令、核對法令、向行政官吏與民眾告知並解釋法令。

其二,設定專門儲存法令文字的“禁室”。無論是王宮禁室,還是中央官署與郡縣官署的禁室,都由該官署之法官管轄,其他任何官吏不得干預;禁室必須安裝秘密機關式的“鋌鑰”,放入法令的箱匣必須貼上蓋有王室或官署印鑑的封條;除了制度規定的例行校核,或大臣奉詔查對法律,任何時候任何人不得私入私開!

其三,每年一次法令校準。每年立秋,各級法官開啟禁室,校準該轄區所有官署的法令抄件;各級法官禁室的法令副本,也要與王室法官禁室儲存的法令正本校準一次。

其四,明確無誤的文字查詢制度。法官法吏須每日當值,接受行政官吏或庶民對法令文字的查詢。無論是行政官吏對自己的法令抄件發生疑問,還是庶民百姓或涉法或因事需要查證法令的準確條文,法官法吏均應如實回答。每件查詢均有嚴格備案:查詢人須先行領取一支一尺六寸長的“法符”(木片或竹片,中線有預先刻好的花紋或記號,從中剖開,左片為左券,右片為右券),而後提出查詢法令之名目,法官或法吏當場做答;旁邊書吏將年月日時、所查法令名目以及法官之回答,同時寫在法符之左右兩券;經雙方認可,將法符剖開,查詢者執左券以為憑據,法官執右券以為憑據;法官右券必須專門裝匣,用官印封存,即使身死之後,國府仍以符券之準確與否考核法官功過!

其五,法令文字但有錯訛,對責任法官嚴厲治罪。處罰方式如下:

·法官擅入禁室啟封,對法令文字“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法官當精熟法令,若忘記法令條文而影響執法,則以其所忘記的條文處罰該法官!

·吏民查詢法令,若法官法吏不肯告訴,導致吏民因不知法而犯罪,則以吏民所查詢之法令條文治法官之罪!

對於以上制度,商鞅明確陳述了立法理由:“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民不盡知,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置法官法吏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