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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部分

“電話是中洋打的,說他正在思崗縣絲河鎮的派出所,說要拘留他3天。後來一個派出所的人接電話,問我們去不去拿什麼通知書,要是不去就把通知書寄過來。”

“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您兒子在拘留所還是在看守所?”

“好像是刑事拘留,我沒聽清楚,不就三天麼,行政刑事有什麼兩樣!”

聽上去這不是一個大案子,但思崗縣公安局能對他兒子採取強制措施,說明這件事沒那麼簡單,畢竟這涉及到案件管轄權,搞不好他們會搬石頭砸自己腳。

錢律師想了想,解釋道:“張阿姨,經常有當事人的家屬跟您一樣分不清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其實兩者的差別非常大,如果親友被關押在看守所就表明他涉嫌刑事犯罪,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所以關押時間會比較長,正常情況下一個刑事案件從拘留到出判決,快的三個月,慢的一年半載。

如果親友被關押在拘留所就表明他只是接受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最長關押時間15天,即使是幾種違法行為並罰也不會超過20天。”

“他說3天!”

“張阿姨,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可以延長的。”

“錢律師,您等等,我再打電話問問。”

“好的,這個情況很重要,必須先搞清楚。”

按照絲河派出所民警留下的號碼回撥過去,大年三十派出所一樣有民警值班,只是不是辦理這個案件的民警,那邊確認是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張桂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急忙再給律師打。

“刑事拘留,這就麻煩了。”

“怎麼麻煩,錢律師,您能不能跟我們一起去,大過年的,我知道麻煩您和我們一起去思崗不合適,能不能幫我們找找人?坐牢,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