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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已婚知青的窘境(2)

在已婚知青中,由於婚姻型別不同,住房困難程度也有輕重緩急,大體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知識青年與知識青年結婚的,雙方無積蓄,住房困難最大;第二種,男知青與當地女青年結婚的,困難要比上者小一些;第三種,女知青與當地男青年結婚的,住房困難通常更小,但有些與女知青結婚的農村青年,是弟兄多、找物件困難的戶,婚後一分家往往沒有房子住。

1978年5月河北省保定地區知青辦上報的《已婚知青住房情況》(數字截止於1977年底),為了解上山下鄉運動以來農村插隊已婚知青住房緊張的程度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報告稱:全區已婚知青共計2685人,2501戶(按雙知青結婚的為一戶,與農民、職工等人員結婚的為一戶計算),住房4663間。其中:

自建房499戶1215間知青點建房5戶12間知青舊房137戶227間租房57戶96間借房1165戶1164間祖業房638戶1399間上述資料表明,該地區1222戶(佔總數的48�9%)借房、租房的已婚知青都屬於無房戶。按照該地區知青辦估計,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尚需建房的有1888戶4828間,包括新建房1351戶3622間,擴建323戶503間,改建房197戶590間。為此除動用現存建房費94�6萬元,尚差89萬元。各地情況大同小異。

國家財政顯然沒有能力完全負擔為知青建房的龐大開支。為此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採取了一些對策。吉林省制定了“依靠個人積累、家庭資助、社隊扶持、國家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就是說,解決已婚知識青年住房問題,首先要靠知識青年本人積蓄和家庭資助,國家不能採取全包下來的辦法。對於個人有積蓄或家庭有資助能力的,社隊出人力、運力予以扶持;對於個人無積蓄、家庭也無資助能力的,除社隊扶持外,國家補助建房基本材料費(木材款)吉林省知青辦:《關於解決下鄉知識青年結婚住房困難問題的報告》。。

遼寧省海城縣《熱情關懷已婚下鄉知識青年的成長》的經驗指出:已婚下鄉知識青年,特別是男女雙方都是知識青年,生活上最迫切要解決的是住房問題。該經驗主張採取兩個辦法:1�將已經空閒的青年點房子騰出,優先分配給已婚知識青年居住;2�根據“自籌、群幫、公助”的原則,有計劃地組織已婚下鄉知識青年建房。爾後,各地又陸續推出一些內容大同小異的經驗《安徽日報》,1977年6月16日;《新華日報》,1975年8月30日。。

問題的關鍵,還是“群幫、公助”的原則難以落實。所謂“群幫”,即要求知青所在大隊、生產隊無償地提供人力、物力、運力,屬於“平調”、“攤派”性質,農民們對此態度消極是合乎情理的。普普通通的已婚知青,沒有“知青樣板”一類的招牌,若想得到“公助”,由縣知青部門提供建房資助,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決定這種資助的,有時並不是申請者困難的程度,而是與有關部門幹部私交的深淺,人情的厚薄。因此,真正落到實處的通常只有“自籌”。“自籌”的來源有兩個,一個是知青自己的多年積累,一個是父母的資助。但各地已婚知青生活上多數不能自理拿素稱富庶的“天府之國”四川省來說,1978年已婚知青達4�7萬餘人,生活普遍困難,約3�37萬餘人接受困難補助。參見四川省知青辦《情況反映》1978年第25期,轉引自《光榮與夢想——中國知青二十五年史》,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頁。,再指望他們“自籌”蓋房資金又談何容易?其結果,所謂“自籌”不過是被迫東挪西借、剜肉補瘡,成為經濟上的沉重負擔。 電子書 分享網站

已婚知青的窘境(3)

吉林省知青部門《關於已婚知識青年問題的調查報告》稱,長春市郊五社兩鎮490多戶已婚知青中,由於蓋房、買房等原因,有231戶欠債。欠債總額5萬餘元,最多的一戶達1千餘元。一份關於黑龍江省呼蘭縣解決已婚下鄉青年困難的簡報提到:該縣已婚知青多因蓋房欠債。長嶺公社已婚知青14人,共欠債5千餘元,少者欠150元,多者達2千餘元黑龍江省知青辦:《上山下鄉簡報》1979年1期。。以上只是類似反映中比較典型的兩個例子。因建房、修房舉債的,以雙知青戶為多。他們既乏知青集體戶的支援,又因沒有當地親族關係的維繫,得不到農民的熱情幫助。他們雖然經過農村勞動鍛鍊,但與農村青年比,無論在體力、農活技術上都不免遜色。在經營家庭副業、自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