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作是“人格化的抽象物,神聖化的英雄,或者是淪落的諸神”。這些解釋沒有一種令人滿意,因為它們把神話學降到兒童“遊戲”的水平,而且否認了神話學和世界以及神話和神話得以產生的社會之間更為微妙的關係。
列維-斯特勞斯最終關心的是,到什麼樣的程度,神話的結構才證明真正是人的思維的造型和反映:到什麼程度,神話的結構才把自然和文化之間的區別消除。因此,他說,他的目的不在於表明人們怎麼藉助神話思維,而在於表明“神話怎麼藉助人的思維,而不為人所知”。……(原文很長,又隱含著意義,之間又相互聯絡,所以摘選了其中的一部分,看看摘引部分也快接近1000個字了,當然受篇幅所限,引用的可能代表不了什麼,成為了孤立的部分,要獲得完整的印象的話,推薦直接去看原書,結構主義!讀者疑惑:這是什麼啊?)
【引用結束】
歷史中巫醫做的?聯想到現代心理學家做的,有什麼區別呢?
從上文獲知,人們需要的是一種釋放,這種釋放與釋放的藉助物及其過程可能是無關的,也就是說不管釋放的藉助物及其過程如何地荒謬,相對而言,最終都可以達到某種釋放,當然這麼說的前提是待釋放的物件和釋放的藉助物及其過程的基礎在認識上的某種聯絡的過程之達成。
(如果問我是怎麼樣的聯絡?或者說合一?或者說信仰?總之很難用語言描述,寫出來的也很難被理解……)
據此,我可以這麼理解,對人進行心理分析,要其實現的也是這麼一種釋放,不是嗎?靠寫作發洩情感的作者要實現的也是這麼一種釋放,不是嗎?(不知道筆者是這樣的嗎?不是嗎?);向上帝祈禱,要實現的也是這麼一種釋放,不是嗎?……當然了,我寫的是“也是這麼一種釋放”,不會有哪個讀者理解成 “這麼一種釋放”就是要實現的全部,不是嗎?這麼筆者就昏了?!想當然“這麼一種釋放”也不會被理解成就是全部的,是吧?
釋放是目的?這麼可以達成一種心理上的變化,並影響到生理,當然,這麼做,為的是,待釋放的物件產生有益的的心理和生理上的變化?目的還有沒有可能是為了使藉助物及其過程的發展呢?也不能完全地加以排除這個可能的,是吧?這麼說,可能就有必要防止某種必然了。藉助物及其過程是不是會被絕對化了呢?各式各樣的絕對化?!我正過來,反過去地問,不要否認了神話學和世界以及神話和神話得以產生的社會之間更為微妙的關係啊!這個我不敢直說,請讀者自行應用。總之,一切的形式都是可能!(例如:神話、夢、宗教……)
我們是不是上文中說的“野蠻人”呢?
神話藉助人的思維,而不為人所知!
現代社會和神話有何區別?
宗教及其包含的是不是為了這麼一種釋放呢?
甚至,道德,法律………以致於一切的形式?!……
我們對此有所知了嗎?
我們是不是在做夢呢?
現實中的人和做夢於此有何類似之處呢?
夢的內容是在願望的達成,其動機在於某種願望。(注:本句引自弗洛伊德《夢的解析》第二章 夢的解析方法)
夢是一種(受抑制的)願望(經過改裝而)達成。(注:本句引自弗洛伊德《夢的解析》第四章 夢的改裝)
【引用開始】
下面直接引用弗洛伊德的《夢的解析》中的語句,順序有變更,且全部都是原書中黑體字標識的,簡單吧……
我們須假設每個人在其心靈內,均有兩種心理步驟(Psychic Instance),或所謂傾向、系統。
凡能為我們所意識到的,必得經過第二個心理步驟所認可;而那些第一個心理步驟得材料,一旦無法透過第二關,則無法為意識所接受,而必須任由第二關加以各種變形到它滿意的地步,才得以進入意識的境界。
夢之改裝其實就是一種審查制度(Censorship)的作業。
而一旦願望之達成有所“偽裝”(Disguise)或“難以認出”(Unrecognizable),則必然表示夢者本身對此願望有所顧忌,並且因此使這願望只得以另一種改裝的形式來表達。
【引用結束】
注:筆者也僅僅看到《夢的解析》的第四章,甚至是刪節版,例如:第一章 一九○○年以前有關夢的科學研究,這部分就幾近被完全刪節掉了,所以目前無法,以那本書未讀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