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們也有一段時期依靠捐獻——“有力出力,有錢出錢”、公債和某些徵
用。當政治控制和行政機器變得更有效時,轉為“合理負擔”,最後轉為統
一的累進稅制。在晉察冀,合理負擔制是 1939 年採用的,1941 年讓位給統
一累進稅計劃。然而,事實上,幾種稅制齊頭並進,取決於該地區是鞏固的
核心區,新建立的根據地,還是游擊區。其他敵後根據地沒有一個能採用統
一的稅制。既然土地稅是歲入的主要來源,許多舊的附加稅不得不繼續做為
一種補充,特別是在部分鞏固的地區或游擊區。在爭奪的地區,徵稅不僅是
困難的,而且受實際情況的限制,因為那裡的農民承受雙重的負擔——日偽
政權和共產黨人都向他們徵稅。如果共產黨的資料是準確的,在晉綏根據地,
土地稅負擔要比陝甘寧重得多;而在晉察冀的鞏固區北嶽,則大體相同(1941
年以後;在此以前更重得多)。與陝甘寧一樣,稅在 1941 年達到高峰,此後
緩慢下降。在鞏固地區每戶的負擔是其他地區的兩倍。
表 27 土地稅佔全部收成的百分比
1937 年
1938 年
1939 年
1940 年
1941 年
1942 年
1943 年
1944 年
1945 年
晉綏
根據地還沒有建立
未計算
未計算
未計算
24.6
17.4
19.61
19.35
21.0
北嶽
6.27
7.12
9.71
14.98
13.62
10.07
8.9
未計算
來源:李成瑞:《抗日戰爭時期幾個人民根據地的農業稅收制度與農民
負擔》,《經濟研究》1956 年第 2 期,第 108—109 頁。
像陝甘寧一樣,敵後根據地透過發行自己的地區貨幣、建立銀行以及徵
收進出根據地的貿易稅以求達到經濟上自給。這些稅提高了一點歲入,但他
們的主要目的是阻止貿易:
如果沒有〔來自陝甘寧的)相反的理由,區域自給是目標。要把日本人困在城裡,使他們得
不到周圍農村出產的糧食和原料。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要阻止而不是促進貿易。根據地不得不盡
量回到極端的生存經濟,以抵制敵人的意圖和積極干預。①
當然,這樣的政策在雙方爭奪的地區是難以或不可能推行的。像在陝甘寧那
樣,合作社、簡單工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活動都受到鼓勵,而且大部分免
稅。
表 28 晉察冀 35 個村的階級組成
地主
家庭% 1937 年 土地%
2.42 16.43
家庭% 1943 年 土地%
1.91 10.17
富農
中農
4.50
35.42
21.93
41.69
7.88
44.31
19.56
49.14
貧農和僱工 47.53
① 施蘭:《遊擊經濟》,第 251 頁。
19.10
40.95
20.12
來源:趙國俊:《中國共產黨的農村政策,1921—1959 年》,第 64 頁。
見哈特福德:《一步一步來》,第 169—228 頁各處,據以計算晉
察冀核心區域的不斷變化的收入差距。
如我們所見到的那樣,徵稅還伴隨著減租減息。晉察冀再一次處於領先
地位,但遲至 1943 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