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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市無產階級,但無產階級卻陷入經濟鬥爭的泥沼,要求更多的工資和更好的

工作條件,而這兩種利益的政治意義都很有限。

中共的土地政策成為斯大林和布哈林之間權力之爭的犧牲品。根據列寧

對待富農的態度,根據俄國的經驗,即富農對群眾的剝削甚至比地主更加殘

酷和野蠻,共產國際於 1929 年 6 月 20 日指示中共對富農採取更為激烈的政

策。因此,江西蘇維埃於 1930 年 2 月透過了一部《土地法》,規定沒收全部

公共的、地主的和富農的土地;而 1930 年 5 月召開的蘇區代表大會(毛澤東

未參加)提出沒收富農出租給他人耕種的那部分土地。①

下到蘇維埃一級,富農問題成為一個棘手的實際問題。當富農的至關重

要的利益受到威脅時,他們便阻撓分配土地的工作。根據地與鄰近城鎮之間

的貿易在他們手中,他們可能停業,給共產黨人帶來災難性的後果。這方面

的經驗在 1928 年 12 月井崗山《土地法》中有所反映。②後來在 1929 年 4 月

興國《土地法》中,對富農採取了較為溫和的態度。③可能出於同樣的考慮,

鄂豫皖蘇區的富農直到 1931 年,仍保有他們的土地。不論湘鄂西或湘贛蘇維

埃都沒有對富農實行嚴厲的政策。①

當 28 個布林什維克取得黨中央的權力時,富農問題變得尖銳起來。毛澤

東所採取的遏制富農權勢的方法,是在第一次分配土地時拿走富農的“剩餘

土地”(抽多補少),然後在第二次分配土地時再拿走富農的“好地”(抽

肥補瘦),②而不違背平等的原則。但這一做法在 1931 年 1 月的四中全會上

受到嚴厲的批評。③1931 年 9 月 1 日黨中央的信指示他改變政策。誠然,富

農問題在中央的階級路線中構成了重要的一環。這條路線對動員貧苦大眾是

重要的。中央想做的是隻給富農分壞地,而不考慮給地主以補償。從理論上

講,毛並不認為所有的富農都是剝削者。他們可能是半個地主或半個資本家,

但他們也可能僅僅是潛在的剝削者。④在另一方面,28 個布林什維克把富農

定義為“在革命前出租部分土地,放高利貸和經常僱工”者。因此,很清楚

他們是剝削者。⑤如果寬厚地對待他們,就模糊了階級路線,或完全放棄了階

① 關於共產國際指示,見《紅色文獻》第 324—327 頁和桑頓:《共產國際與中國 共產黨,1928—1931 年》,

第 87—91 頁。與桑頓的印象相反,共產國際的這個 指示和其他指示措詞含糊不清。這個指示說,在反對

帝國主義者和反動派的 戰爭變得激烈時,可把富農問題放在第二位。大概就是在這種限制下李立三 在1930

年夏改變了他的土地政策。關於這些法律的全文,見王健民:《中國共 產黨史稿》第 2 卷,第 357—361

頁。但如認為李立三的 1930 年 5 月土地法體現了 向反對富農的激進政策的急劇轉變則是錯誤的。因為這

部土地法不堅持消滅 富農,是符合共產國際指示精神的。

② 《毛澤東集》,第 2 卷,第 67—69 頁和第 47、56 頁。

③ 同上書,第 2 卷,第 73—75 頁和 179—184 頁。

① 王健民:《中國共產黨史稿》,第 2 卷,第 191—192 頁和第 245—248 頁;《星火 燎原》,第 2 集,第

99—100 頁。

② 何幹之:《中國現代革命史》,第 1 卷,第 143 頁。該書中文版比該書 1960 年出版 的英文版好得多。

③ 《紅色文獻》,第 236 頁。

④ 前委閩西特委聯席會議決議第二號(1930 年 6 月),收入蕭作梁;《中國土地革 命,1930—1934 年:

文獻研究》,第 153—155 頁。

⑤ 1932 年 1 月 10 日中央來信,收入王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