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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中國》第 7 卷第 4 期(1981 年 10 月),第 387—411 頁。

② 河地重造對這個理論的解釋在格羅夫和周錫瑞:《從封建主義到資本主義》,第 422—424 頁有摘要。

很善於用利潤再投資,如方氏家族能維持商業利潤數代不衰。據日本社會學

家根岸佶描述,上海商人秦祖澤為人正直、儉樸、忠於職守,比得上最虔誠

的日本武士或有道德的新教徒。①

然而,從事經紀業務仍然是清代商業活動的主要模式,並延續至民國時

期。商人們頗喜劃分市場和銷售階段,把他們的資產分散在若干個企業中,

或一種以上的商業行業上,並在遠離家鄉的中心城市營業。不用於商業再投

資的利潤,或不用於維持高生活水平的利潤,被投資於土地、家庭成員教育、

宗族機構和鄉里公益事業。這類支出,既表現了生產性的有利可圖的經濟利

益多種經營,又體現了士紳的價值觀。然而,在這種經濟行為中,固有的風

險和責任的擴散妨礙了財富的組合集中,並且阻止了廣大資本家的企業家精

神。②調動財富的公私金融機構,如歐洲的合股公司、股份公司及股票市場或

長期公債,在中國均告闕如。

在迴圈而長存的經濟和社會組織的情況下,國家的作用怎樣呢?不少經

濟的發展似乎是發生在國家控制之外。國家抽取相對少量的剩餘。清代的田

賦比日本明治時期為輕。③清末的厘金及其他商業稅,並未根本改變這種狀

況。清政府力圖控制重要的專賣事業,維持糧食北運供應京城,並由於其利

益在於穩定糧價而監督糧食市場。然而,官倉制度在 18 世紀以後已在一定程

度上破壞。①專賣事業也不起多大作用;不斷增加的市場和萌發出來的商業組

織,大多不受清政府的控制,或所受控制極松。在民國時期,不論是眾多的

軍閥政府還是國民黨,都向商人勒索金錢,商人經常抱怨稅收的頻繁和過重。

但是,這些政府都不對經濟進行全面控制。有一種估計提出,1931 年全部政

府支出,尚低於 1880 年日本明治政府支出的水平。②

不論是在帝國晚期還是在民國時期,商人一同政府接觸就要受到勒索。

但是,他們並未受清政府的壓迫,不然他們就不可能享有 19 世紀時所擁有的

財富和地位。詳細研究表明,清代官吏願意大力鼓勵商人在鹽業等專賣事業

中合作。③滿足官方索款要求的商人,常能得到合同、存款或其他間接報酬的

① 關於方氏、葉氏及李氏家族,見《鎮海縣誌》第 26 卷,第 31—32 頁;第 27 卷,第 12—13、40—41 頁;

《上海錢莊史料》,第 730—734,743—744 頁;蘇 珊?曼?瓊斯:《上海的寧波幫與金融勢力》,載伊

懋可和史堅雅編:《兩種社會之間的中國城市》,第 84—85 頁;根岸佶:《上海之行會》第 142—146 頁。

關於胡光墉,見羅伯特?恩格:《帝國主義與中國經濟:廣州和上海的絲綢業,1861—1932 年》(加利福

尼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78 年),第 112 頁。關於秦祖澤,見根岸佶:《上海之行會》,第 118—119

頁。

② 葉氏家族和李氏家族的投資是分散經營的例證。關於絲織業,見莉蓮?李:《中國絲綢貿易:現代世界

中的傳統工業,1842—1937 年》,第 61 頁。關於在外地經商,見史堅雅:《中華帝國晚期的流動戰略》,

載卡羅爾?史密斯編:《區域分析》第一卷《經濟制度》,第 343—348 頁。

③ 王業鍵:《中華帝國的田賦,1750—1911 年》,第 128 頁;第 6 章各處。田賦負擔波動很大,在 19 世

紀中期,負擔較重;而在 19 世紀末和 20 世紀初,隨著通貨膨脹負擔不斷減輕。

① 維爾:《18 世紀的中國官吏與饑荒》,第 97—100 頁。莉蓮?李:《糧食、饑荒與中國政府——專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