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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察時,發現沿泉河有一條長牆。我們瞭解

① 明恩溥:《中國農村生活:社會學研究》,第 18—19 頁。

② 甘博:《定縣:一個華北農村社群》,第 22 頁。

① 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編:《中國農村調查資料五種,江蘇省農村調查》,見第 1、2 卷附錄。

② 詹姆斯?W。海斯:《九龍的古老生活方式:鄭沙灣村》,《東方研究雜誌》,第 8 卷第 1 期(1970 年 1

月),第 154—188 頁,見第 154、157 頁。

③ 根岸勉治:《華南農業經濟論》,第 196—197 頁。

① 天野元之助:《中國農業經濟論》,第 1 卷,第 28—31 頁。

到牆周圍的土地屬於一個大地主,他擁有 700 畝土地,出租 670 畝,其餘的自己經營。他還是

一個酒商。遠離這條長牆是其他幾個村莊,築有堤壩,屬於河肥西村的周家、劉家、唐家和張

家。②

從部分農民自營的農田到完全由佃戶經營的農田,與大多數擁有自己土地的

農戶這種混合狀態,使簡單的分類成為不可能,因為地區性的變化太複雜了。

③國民政府在 20 世紀 30 年代中期收集的農村統計資料表明,多達 46%的農戶

擁有自己的土地,以務農為生;另有 24%的農戶是半自耕農和自耕農,他們

靠其他收入來源彌補農業收入;其餘 30%是勞動-佃農家庭,他們靠工資收入

彌補從租種的土地上獲得的農業收入。④

大地主構成了村莊和集鎮的地方上層勢力的骨幹。然而,他們不是永久

性的特權集團;他們的大家庭在村社中的地位很少能維持一兩代人以上,然

後就被別的家庭所替代。即使在中國東南部單世系統治的村子裡,某一姓的

富戶最後也被同姓的其他家庭所代替。支援上層輪換的說法的實證不多,但

也的確存在。譬如當 37 個滿洲村莊根據定居時間分等,而把每一等農戶按他

們到達該村時的社會地位和土地佔有狀況,與後來 1934—1936 年進行比較

時,結果如下:對於最老的村莊,資料清楚地表明,到 1934—1936 年,地主

的總百分率下降了,自耕農的百分率上升了,而佃戶的百分率也下降了。①

居住在農村社群的家庭僅有少數幾戶曾積累起相當多的土地;其餘的或

向他們租地,或成為僱工在他們的土地上勞動。當然土地最終轉手了,新的

家庭積累起土地,但是同樣的租地和勞動繼續著,只是由不同的農戶承擔而

已。有些家庭怎樣能積累起土地,以後又失掉呢?

一個 10 到 12 人的大戶,能夠開墾和耕種 40 到 60 畝(接近 3 至 4 公頃)

的大片土地。但是要擁有土地超過幾百畝(大約為 15 公頃),甚至更多,只

有鉅富之家才能做到。關於這類家庭的幾個例項表明,最初大多是透過貿易、

放債或者做官而致富的。他們於是購進土地,開發新地,或者從那些典當或

抵押土地以獲貸款的家庭得到土地。由兩個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家蒐集並分

析的研究報告表明,19 世紀在山東的 135 戶原地主中,有近 60%以前曾經是

官員或城鎮商人。②這些地主家庭住在臨近大運河的主要商業中心,在城市裡

積累起財富,而後購買鄉村的土地。他們把一些土地出租給同村的農家;其

餘的他們用從周圍農戶僱來的勞工隊耕種。這一事例大概也代表了同一時期

其他省份的情況。

富裕的城鎮家庭也購買成片的土地,僱用勞力去開發,然後招來一些家

庭定居,並作為佃戶去耕種。在陝北米脂縣,距縣城東南 8 公里,距綏德縣

以南 16 公里處,有 271 個農戶的 6 個小村子座落在楊家溝渠旁,渠水引自無

② 阿部良忠:《安徽土地調查日記》,《滿鐵調查月報》,第 19 卷第 1 期(1939 年 1 月)第 2 部分,第

1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