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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部分

介石給各省政府的一份指示授權省政府利用來強迫勞動完成公益工程:挖灌

渠,加固河堤,清理土地,造林,築路等,該命令聲稱上述工程全部由直接

受益的勞工(從當地村民中徵募)實施。但這並沒有防止強迫勞動在被強迫

者中極端不得人心。一般地說,服勞役者與最主要的獲益者並不一致,也就

是富有的地主們能更多地利用現代道路,有更多能灌溉和防洪的田地,但他

們卻可以暗中賄賂官員,從而不必在勞工隊伍中服勞役,也就是說,他們首

先並不是必然被豁免的。只是最貧窮的農民參加了川湘路的建設(這項工程

從 1935 年 11 月延續到 1937 年 1 月,但徵集到的勞工只在最靠近他們家的路

段勞動)。待遇很差,伙食極壞,報酬極低——甚至根本沒有——勞工們終

於造反了(在公路經過的七個縣中的兩個縣黔江和涪陵,至少有少數勞工這

樣做了。②

有時僅僅抽籤確定被徵集農民的過程都足以引起一場風潮:1935 年,在

河南泌陽,1000 名老婦搗毀了有全部壯丁(她們的丈夫和兒子)名單的保甲

登記處,並且打傷了一個官員。①然而,如在黔江和涪陵一樣,騷動更經常是

由惡劣地對待勞工,他們的生活和勞動條件惡化(這是未恰當遵守法規的結

果),或監督他們的官員腐敗引起的。對勞工既不付給報酬,又不供應伙食

的情況是很少有的;許多人得到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資,幾乎全供應伙食,盡

管通常並不充足。但是,例如有時會發生雨天拒絕給他們開伙的情況(因為

他們不勞動),儘管他們不可能回家;或者一個腐敗的保甲長可能會從每個

人身上敲詐幾枚銅板——支付“點名費”;不然就是監工加快勞動進度或毫

無理由地毆打、傷害(甚至打死)勞工。照例引起“抗力役”騷動的正是這

類濫用權力。

“抗力役”可能是非暴力的(罷工),或者相反,也可能是流血的,如

當一兩萬勞工用鎬頭襲擊防止他們逃跑的護路隊時。不論是哪種情況,很明

顯勞工們的王牌是他們的人數:儘管不是本意,他們卻代表大量集中的勞工,

這些勞工在常態下是廣為分散的。但是,在第一種情況下,這些轉變為勞工

的農民可能會嘗試一種他們並不熟悉的反抗方式(農業工人自己幾乎從不罷

工)。與此相反,在第二種情況下,他們會搶先採用(或重演)農民與士兵

(或“匪兵”)之間的那種慣常的戰鬥形式。②

1926 年春,河南西部的紅槍會(一個被認為是保護農村居民的秘密組

織)據說曾殘殺多達 50000——意謂數量極多——的敗兵。③在軍閥統治年

① 也是在 1933 年,(雲南)昆陽小地主們在計劃穿過他們的土地築路時騷動。原 始路線並不穿過他們的

土地,但土地將被公路穿過的其他地主收買了負責官 員。周榮德:《中國的社會流動》,第 151 頁。

① 《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 3 輯,第 1025 頁。

② 許多抗拒強迫勞動的事例載於《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 3 輯,第 1025— 1028 頁。

③ 戴玄之:《紅槍會》,第 192 頁。關於紅槍會,參看裴宜理:《華北的叛亂者與 革命者,1845—1945

代,抵抗士兵的農民自衛一度特別必要,並且很廣泛。在南京政府統治的 10

年中,無論是在半自治的軍閥們爭奪的邊遠省份,還是為了抵抗“匪兵”部

隊,情況仍是這樣:據信那些土匪如果被收編為正規軍,他們可能會馴化;

但由於他們的新餉很難按時發放,對他們來說回到老路的誘惑是非常強烈

的。①

龍田事件(1931 年 12 月 27—28 日)正是這種例證。由於駐在福建福

清縣龍田半島的軍隊勒索和殘暴超出常情,幾萬農民攻擊了 2500 名士兵,這

些士兵——包括他們的司令官——原先全是土匪。他們綁架村民勒索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