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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而司法局方面對於代理人的行為有無違反律師法的規定、行為與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代理人應否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代理人的行為應否受到協會懲戒或司法行政處罰形成了不同的意見,且分歧很大。

堅持有過錯一方認為:實習律師的言行直接刺激了情緒不穩定的被告,並導致猶豫不決的被告立即躍出窗外,該言行與被告受傷的後果存在明顯的因果關係。這也是被告四處投訴控告的最有力理由,無法加以掩飾也不能加以迴避。給與懲戒或處罰有利於教育本人。

堅持一方舉例說:有人準備跳樓,圍觀群眾起鬨,導致輕生者喪失了最後的理性墜樓而亡,這種情況下,雖然司法實踐中尚無追究起鬨者責任的先例,但那並不等於說起鬨者沒有責任,而是事後無法確認起鬨者。

反對一方則認為:被告一貫表現惡劣,縱觀被告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的表現,可見被告是蓄意甚至蓄謀為之,是一種表演。我們察看過現場,場地平整且土質鬆軟,突出的土坎至少降低了兩米以上的高度,被告騎在窗樑上早就洞悉地形,也早就選好了墜落的地點,他故意使用謾罵、侮辱的語言刺激代理人,就是為了挑撥起代理人產生對抗心理,他在故意製造策劃事端,以期掌握把柄。

反對方也舉例:有人準備跳樓輕生,施救人員在營救過程中,為了營救的需要,也會採取某些心理戰術,以期分散對方注意力,其中就包括故意使用刺激性言辭,若此時輕生者跳樓,難道要施救人員承擔責任嗎?畢竟意圖跳樓在前,營救行動在後。回到本案,截至目前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蔡宏偉究竟是受到刺激語言而跳還是自身剛好失去平衡墜落?是“聞言”而跳還是“言”、“墜”在時間上的巧合?這同樣是一個沒法查明的問題。

當然,反對方也承認,實習律師第一次出庭,遭遇突發情況心理準備不足,經驗欠缺,情緒控制不力,以致授人以柄。但是,實習律師此前遭受暴力恐嚇與毆打,心理存在牴觸和對抗情緒也在情理之中,為保護年輕律師的成長,宜以批評教育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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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有必要簡單介紹一下行業內部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懲處規定。懲處分為兩個層次,懲戒和行政處罰。

懲戒由律師協會的懲戒與紀律委員會做出,懲戒的方式包括:(一)訓誡;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取消會員資格。主要是針對律師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的行為,懲戒的依據是《律師法》、《律師協會章程》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而處罰則由司法行政主管機構做出,行政處罰分為:(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三)停止執業;(四)吊銷執業證書(還有對律師事務所的處罰這裡就不贅述了)。針對的是律師違反《律師法》的相關行為且情節相對比較嚴重。處罰的依據是《律師法》、《行政處罰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簡單區分一下,懲戒是協會內部的處分,可以理解為是針對較輕的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的處理;處罰是一種行政處分,針對的是相對較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

對待本次事件,基本上傾向於由懲戒和紀律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懲戒,主要是起到教育幫助的作用,而行政處罰則會給一個年輕律師的成長帶來比較重大的負面影響。

不過,在沒有做出正式結論以前,內部的分歧與爭論是不會公開的,更不會傳到鄭斌耳朵裡,要不……鄭斌就不會幹傻事了。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第五章 拿什麼來拯救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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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調查期間,鄭斌被暫時停止執業。張卓超律師在處置過程中不存在任何不妥,因此沒受牽連,作為指導律師的責任問題,魯鳴放攬了過去:

“我是所裡指定的指導律師,如果鄭斌在這個案件處理過程中需要負什麼責任的話,當由我來承擔。如果一定要處罰就處罰我好了,張律師只是代辦案件,指導律師還是我。”

鄭斌惴惴不安、懊悔萬分!

他萬萬沒有料到,一句“你像個什麼男人啊?耍無賴!有種你就跳啊!”的氣話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

這下想不出名都難了,並且是在省、市、區三級的政法機關範圍之內,但不是好名聲,而是處罰和鉅額賠償,這將成為一個笑談、一個傳說伴隨鄭斌的整個執業生涯。

有傳言說,鄭斌可能會被吊銷執業證書,最輕也會是個停止執業一年的處罰,至於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