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他曾侍先帝潛邸講讀,朕推念舊恩,姑準復原職,給與祭葬。”(見前疏)這一次所得的葬,只是“半葬”;在祭文裡面,還帶著不少的貶詞。(《明紀》卷四十)居正和高梅庵說起:“元翁卹典,甚費心力,僅乃得之,然贈諡尚未敢瀆請,俟再圖之。遇此一番應得之例,續請根基,定於此矣。”(書牘十《答參軍高梅庵》)半葬是由國庫擔任葬費底一半,居正特為函囑河南巡撫周鑑從速發出。(書牘十《答河南周巡撫》)等到葬事有了頭緒,梅庵又請居正為高拱作傳,作墓誌銘。居正說:“僕與元老交深,平生行履,知之甚真,固願為之創傳以垂來世。墓銘一事,雖委微命,亦所不辭,謹操筆以俟。”(書牘十《答參軍高梅庵》)這幾句話,透出居正對於高拱的情感。
第十二章 元老底成功
萬曆六年六月居正回京以後,這是大功告成的時期了。內閣方面,七月呂調陽致仕,十月馬自強病卒,只剩居正和張四維、申時行三人;四維、時行一切唯唯聽命,大權只在居正手中。六部方面,五年十月吏部尚書張瀚免職,王國光繼任,六年六月戶部尚書殷正茂致仕,張學顏繼任;六年六月禮部尚書馬自強入閣,潘晟繼任;五年十月兵部尚書王崇古致仕,方逢時繼任;五年八月刑部尚書劉應節致仕,吳百朋繼任;六年五月百朋病卒,嚴清繼任;五年十一月工部尚書郭朝賓致仕,李幼滋繼任。都察院方面,五年十月左都御史陳炌病免,陳價繼任。六部和都察院底首長,除了嚴清以外,都和居正有私人關係,在這個局面之下,政治方面的發展,當然不會有任何的障礙。
第一件要實行的,還是清丈的事,這是一件有關當時國計民生的大事,自從五年提議以後,到六年才實行,又因為原案有限三載竣事的規定,清丈的大事,在不慌不忙的狀態中繼續前進;大家對於實行開始的時間,反而有些茫昧了。居正死後,敬修作《文忠公行實》說起在勞堪為福建巡撫實行度田以後,居正才和張四維、申時行、張學顏等上疏提議清丈。其實這是錯的。清丈固然從福建開始,但是在耿定向的時期,不在勞堪的時期。六年定向為福建巡撫,八年始去,勞堪繼任,中間便差了兩年。居正曾和定向說起:
丈田一事,按之人情,必雲不便,但此中未聞有阻議者,或有之,亦不敢聞之於僕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僕比來唯守此二言,雖以此蒙垢致怨,而於國家實為少裨,願公之自信,而無畏於浮言也。(書牘十一《答福建巡撫耿楚侗談王霸之辯》)
同卷又與定向言及“丈地畝,清浮糧,為閩人立經久計,須詳細精核,不宜草草。”(答福建巡撫耿楚侗》)這是萬曆七年之事。
到萬曆九年,限期將滿,照例給事中可以按限徹查,指名提劾;但是居正還是吩咐各省慎重將事,一面叮囑科臣從緩提劾。他屢次說起:'手 機 電 子 書 w w w 。 5 1 7 z 。 c o m'
清丈之議,在小民實被其惠,而於官豪之家,殊為未便。況齊俗最稱頑梗,今仗公威重,業已就緒,但恐代者,或意見不同,搖於眾論,則良法終不可行,有初鮮終,殊可惜也。今雖借重冬曹,願公少需,以畢此舉,慰主上子惠元元之心。(書牘十三《答山東巡撫何來山》)
清丈事,實百年曠舉,宜及僕在位,務為一了百當,若但草草了事,可惜此時徒為虛文耳。已屬該部、科有違限者,俱不查參,使諸公得便宜從事。昨楊二山公書,謂此事只宜論當否,不必論遲速,誠格言也。(同卷《答山東巡撫何來山》)
臨川丈田事,偶有聞,即以告,今事己竣,法無阻滯,則其人亦不必深究矣。此舉實均天下大政,然積弊叢冠之餘,非精核詳審,末能妥當。諸公宜及僕在位,做個一了百當,不宜草草速完也。前已屬該科老成查參,將此件不必入參,正欲其從容求精耳。江右事已就理,獨五縣未完,諒數月之內,即可了結,俟通完之後,具奏未晚。人旋,賤恙尚未全愈,力此草草,統惟鑑存。(同卷《答江西巡撫王又池》)
萬曆九年九月,居正抱病,答王宗載(即王又池)書,大致在九月以後,江西全省清丈通完具奏,大致已在十年之初,不及半年,居正即逝世了。居正對於清丈之事,屢稱宜及自己在位,做個一了百當,這裡流露他對於此事的熱心,同時也流露內閣其他諸人對此的缺乏認識。當他把考成法擱置,吩咐科臣不必提參的時候,我們很可看出他對於此事寄與最大的期望。
孟子說過,“夫仁政必自經界始”,在田畝沒有清丈以前,人民底負擔不能公允,便是最大的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