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爵說的,那就只能認為這個人的腦袋也像用來償付我們的勞動的那些貨物一樣地黴爛了。當沒有繳納登記費的報紙非法出現的時候,還有許多人向霍姆菲特的警察局告密,還有像布萊斯和依斯特伍德等那樣的人,但是現在這些人到哪裡去了呢?現在情況當然不同了,我們的廠主已?成了虔誠的自由貿易派,他每個星期日上兩次教堂,還誠心誠意地跟著牧師念道:‘我們應該做的,我們都沒有做,我們不應該做的,我們都做了,我們是不能得救的,但是慈悲的主呵,饒恕我們吧。’(英國國教的禱詞)①是的,饒恕我們到明天吧,好讓我們再把黴爛的貨物付給我們的織工。”小宅子制初看起來害處要小得多,它的產生更是無可非難的,雖然這種制度對工人的奴役並不下於實物工資制。在鄉間,工廠附近常常缺少工人住的房子。因此,廠主就常常得造這種住房,而他也是很樂意這樣做的,因為這些房子會給他投下的資本帶來極大的利潤。如果工人住宅的房東一般能從他的資本中獲得年利6%的話,那就可以認為這種小宅子會給廠主帶來雙倍的利潤;因為只要他的工廠不關門,他就總有房客,而且是按時付房租的房客。這樣,他保險不會受到其他房東可能受到的兩種主要的損失:他的小宅子永遠不會空閒著,他也沒有收不到房租的危險。但是房租通常是把這兩種可能的損失都算進去的,因此,如果廠主收的房租和其他房東收的一樣多,他就可以在工人身上做一筆獲利12—14%的好買賣。廠主把房子租給工人,從而比他的競爭者獲得更多的利益,甚至雙倍的利益,同時又使他們根本不可能和他競爭,這當然是不公平的。然而更不公平的是,他的這些利益是從必須珍惜每一個小錢的一無所有的階級的口袋中取得的;但是這種事情對廠主來說已是家常便飯,他的全部財富本來就都是靠犧牲工人而獲得的。既然廠主用解僱的威脅來強迫工人住他的房子,要他們繳納比平常高的房租,甚至繳納他們根本不住的房子的房租(這是常有的事),這已?不是不公平,而是無恥了。自由黨的“太陽報”G引了“哈里法克斯衛報”上的一段話:在埃士頓?安得?萊因、奧爾丹和羅契得爾等地,有許多廠主強迫他們的幾百個工人繳納小宅子的房租,不管他們住不住這房屋。小宅子制在鄉間的工廠區是很盛行的;這種制度產生了大批的村鎮,並且在大多數的場合下都因為廠主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沒有競爭者,所以他完全用不著根據一般的標準來規定房租,他想要多少就要多少。在和工人發生衝突的時候,小宅子制又給了廠主多麼大的權力呵!工人一罷工,廠主就趕他們搬家,而且只給他們一星期的限期;限期一過,工人不但沒有吃的,而且也沒有住的,只好成為流浪漢了,而根據法律,流浪漢是毫不容情地要被送到監獄裡去關一個月的。
這就是工廠制度!我已?在本書篇幅容許的範圍內儘量詳細地敘述了這種制度,並且在敘述資產階級和手無寸鐵的工人作鬥爭的英雄事蹟時,儘可能地做到大公無私——談到這種英雄事蹟時是不能無動於中的,因為無動於中就等於犯罪。讓我們再把1845年自由的英國人的狀況和1145年諾曼貴族壓迫下的撒克遜農奴的狀況比較一下吧。農奴是 glebae adscriptus(束縛在土地上的),自由工人也被小宅子制束縛在土地上。農奴必須把 jus primae noctis(初夜權)獻給主人;自由工人必須獻給老闆的,不但是初夜權,而且是每夜權。農奴沒有權利弄到一份財產,他所有的一切,地主都可以拿走;自由工人也沒有財產,而且由於競爭也不可能弄到一份財產。甚至連諾曼人也做不出的事情,廠主都做了:廠主透過實物工資制每天都在侵佔工人直接用來維持生活的東西。農奴和地主的關係由大家都遵守的符合習俗的法律來調整,同時也由習俗本身來調整;自由工人和老闆的關係也由法律來調整,但是這種法律沒有被遵守,因為它既不符合習俗,也不符合老闆的利益。地主不能使農奴離開土地,不能只出賣農奴而不出賣土地,而因為所有的土地幾乎都不能轉讓,加之當時又沒有資本,所以地主是根本不能出賣農奴的;現代資產階級卻強迫工人出賣自己。農奴是他出生的那一塊土地的奴隸;工人是生活必需品和他用來買這些必需品的金錢的奴隸——他們都是物件的奴隸。農奴的生存有封建的社會制度來保障,在那種社會制度下每個人都有他一定的位置;自由工人卻一點保障都沒有,因為他只是在資產階級需要他的時候才在社會上有一定的位置,否則就沒有人理會,似乎世界上根本就沒有這個人。農奴在戰爭時期為自己的主人賣命;工廠工人在和平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