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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根據《規劃法》第八條規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佈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並且根據第九條: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此外,根據《規劃法》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同時,為了加強行政約束,根據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併報送。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的修改

“一任領導一個規劃”,是目前城鄉規劃法在實施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