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說是決定於工人,不如說是決定於煤層的性質。罰款制度在煤礦裡一般都是極其厲害的,有時候一個窮人做完了整整一星期的工去領工資的時候,才從監工——他高興罰就罰,甚至不預先告知工人——那裡知道不僅一個錢也領不到,甚至還必須繳多少多少罰款!監工處理工資通常都是獨斷獨行的;他把工人做的工作登記下來,可以隨意付給工人一些工資,而工人還必須相信他的話。在某些按重量計算工資的礦裡,使用砝碼與物重為一比十的不準確的檯秤,秤上的砝碼是沒有?過當局檢驗過的;有一個礦裡甚至有這樣一條規則:工人要控告檯秤不正確,必須在三個星期前預先告訴監工!在許多地區,特別是在英格蘭北部,還有以一年為期的僱工,工人在這一年內除了自己的僱主外不能給任何人做工,但主人卻根本不負責給他們工作。這樣一來,他們就常常整月地沒有工做,而如果他們想要到其他的地方去找工作,那就會得到一個擅離職守的罪名,被送到監牢裡去待六個星期。另外一些合同保證他們每兩個星期有26先令的工資,但是諾言並不兌現。在某些地區,礦主借給工人一筆不大的款子,讓他們以後用勞力來償還,這樣就把他們緊緊地束縛在自己身邊了。在北方還有一種慣例,就是?常扣壓一個星期的工資不發,以便把礦工束縛在礦上。下面這一情況把這些被束縛的工人完全降到奴隸的地位:幾乎煤礦區裡所有的治安法官本身不是礦主,就是礦主的親戚朋友。他們在這些貧窮的落後地區,在這些報紙很少,——而報紙也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政治宣傳工作很不開展的地區,享有幾乎無限的權力。甚至很難想像,這些為自己的利益執掌著司法大權的治安法官會怎樣剝削和折磨不幸的煤礦工人。
這種情形維持了一個很長的時期。礦工們連做夢也沒有想到過他們活在世界上決不是僅僅為了供人榨取血汗。但是在他們中間,首先是在和覺悟較高的工廠工人相接觸而不能不受他們影響的工廠區裡面,也漸漸出現了對“煤炭大王”的無恥壓迫的反抗精神。煤礦工人開始組織工會,時常舉行罷工。在文化比較發達的地區裡,他們甚至全心全意地擁護憲章派。但是完全和工業生活隔絕的英格蘭北部大煤礦區,並沒有受到新思潮的影響,只是由於憲章派和覺悟較高的煤礦工人本身的多次努力,到1843年,反抗精神才在這裡普遍地覺醒起來。諾?伯蘭和德勒穆的工人完全投入了運動,他們成了全大不列顛煤礦總工會的首領,並聘請了布利斯托爾的律師,憲章主義者威P普P羅伯茨做他們的“總代理人”,他是在憲章派過去的多次訴訟中就已?出了名的。這個工會很快就擴充套件到大部分地區裡;到處都任命了召開大會和徵求會員的代理人。到1844年1月在曼徹斯特開第一次代表會議的時候,工會已擁有會員6萬人以上,半年後,到了在格?斯哥舉行第二次代表會議的時候,會員已?超過10萬人。在這兩次代表會議上討論了煤礦工人的一切問題,並就比較大規模的罷工的問題做出了決定。為了維護煤礦工人的權利,創辦了好幾種新的期刊,特別是泰納河上的新堡創辦的“礦工的律師”月刊。
1844年3月31日,諾?伯蘭和德勒穆所有煤礦工人的受僱合同已?到期。他們委託羅伯茨草擬了一個新合同,提出了以下的要求:(1)不按容積而按重量計算工資;(2)過秤時要用普通的?政府檢查官檢驗過的秤和砝碼;(3)受僱期限為半年;(4)廢除罰款制度,按實際做的工作付給工資;(5)礦主有義務保證專門替他工作的工人每星期至少有四天工作,或保證他們每星期領到四天的工資。他們把這個合同送給了煤炭大王們,並選出了一個代表團去談判。但是礦主們的回答是:礦工工會對他們來說是不存在的,他們只和個別的工人打交道,而工會他們是永遠不會承認的。
礦主們也提出了一個合同草案,這個草案中連上述幾點的影子都沒有,工人當然拒絕了。這樣雙方就宣了戰。1844年3月31日,4萬煤礦工人放下了自己的鐵鎬,於是這兩個郡裡所有的礦井都空無一人了。工會的財力是這樣雄厚,好幾個月裡每個家庭每星期都可以領到時個半先令的補助金。當工人用這種方法來考驗他們僱主的耐性的時候,羅伯茨不辭勞苦地組織罷工,進行鼓動;他召開各種會議,東奔西走地跑遍了全英國,為罷工者募集捐款,勸告他們要沉著和守法,同時又向橫行霸道的治安法官和實行實物工資制的業主展開了英國空前未有的鬥爭。早在年初他就展開了這一斗爭。只要某一個治安法官判決煤礦工人有罪,羅伯茨立刻就到皇家法庭118去弄一個HabeasCorp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