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10部分

供無牛之家戶利用,政府尚且規定後者以勞力償付前者的辦法。由此看來,如果其耕田人首先以國家農奴身份開始,不久即可逐漸取得小自耕農的身份。有些拓跋領袖之可成為大地主,並非不可能;只是證據具在,他們沒有將國家地產之大部據為己有,也未將大量人口擅自改作佃農。

事實上拓跋魏因能直接徵稅於農戶,才逐漸將其統治權推及於一個廣大的地區。最初其朝廷派遣軍官登記歸附的人口,暫時收取布匹以代替正規之賦稅;至公元426年才通令所有賦稅全由州縣官經手,其他的經理人眾一律撤回。若不是那些可能從中作梗的人物,例如漢人之家族縉紳的勢力及少數民族間之王公大臣,均已被解除威權,此項直接徵稅辦法不可能付之實施。北魏5世紀的帝紀也記載著歸附的戶口,三千一處,五千三處,前後不絕。很顯然的,後漢末年以來地方分權的趨勢至此已被扭轉。凡北魏不能以武力征服之處則從外加壓力,使之歸化。拓跋朝廷又能外御其他遊牧民族如蠕蠕(柔然)的侵犯,內具恤災救荒的資源,凡此都增加其本身之威信。然而前後看來,他們最初的決策:製造一個供應之基地,直接控制農業的勞動力,既殘酷卻又特出心裁,是其轉換點。

迄至它本身崩潰之日,北魏朝廷所登記的納稅人戶達500萬戶,更有人口2500萬,這在一個動亂的時代,可算作絕大的成功。

這異族入主的朝廷在5世紀末頒佈了它最重要的法令。所有官僚的薪給數額公佈於公元484年,這表示著在此以前北魏的財政仍脫離不了地方分權。同一通令也規定納稅以戶計。每戶按其家產及口數,分別列入三等九則之內。中等之戶奈米20石,布2匹,附帶生絲及絲織品。事實上這只是一般標準,實際徵收數額有很大的出入,納稅之戶也未必與分炊的戶數全部符合。當日的文書即指出,有時50戶登記為1戶。中央政府只要求最上三則的戶口之所納繳送京師,其他的定額由大略的估計而得,執行時有待地方官之機動。這通令只表示從此以後管制加緊。

均田與府兵

一年之後,北魏又頒佈其均田令。其原則乃所有的田土為皇帝所有,各人只因欽許而有使用權:每一男丁15歲以上受田40畝,婦人減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以上系供耕種米麥之用,老免及身沒歸還政府。其他種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為一疇,可以繼承且在限制之內得以買賣。

485年之均田令,在中國歷史上是劃時代的里程碑,以後只有詳細數目字的出入,其原則經後繼各朝代所抄襲,下及隋唐,施行迄至8世紀下半期,連亙約300年。同時北魏的民兵稱為府兵制者,也成為以後各朝類似組織的初創規模。

不少讀者看到上述詔令時通常會問起:以上的詔令所述,均田是一種限制還是一種保證?是一種希望之目標還是立即兌現的規則?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否動手分田,而將逾額數沒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歷史家,也無法斬釘截鐵毫無猶豫地回答。我們僅能從側面的資料,再依據猜想,才能回答這一類的問題。基本上,任何有關全帝國之詔令只能廣泛地措辭,當官僚將其在鄉村間付諸實施的時候,文中一致的標準,通常要超過實際上能施行的程度。當然,對皇帝的詔令,所有從事者必須盡其全力照辦。可是一項要求不能實際做到時,其數字可能遭到竄改,其條文可能因權宜解釋而打折扣。換言之,全國一致的要求在下層組織必遇阻礙,即最有效的警察權亦對之無可如何。而運用金錢管制以保障政策執行的方法,又不能在這時代開始。一個具有同情心的讀者,也可從此看出,這樣的傳統對現代中國的經理成為一種嚴重的負擔。

根據前後事蹟看來,5世紀以來的均田不能算作失敗;因其目的在於創造一種基層組織,使大多數的小自耕農納稅當兵,從這方面看來,此設施尚且可以認為是絕大的成功。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紙上文章,其執行者為一個新興的軍事力量,其環境為長期戰後之復原,各方面都視之為一種解脫。事實上公元485年的均田令,從未認為“應有”系保障其“必有”。令內指出,如果地域內土地不敷分配時,其畝數可能減縮,受田者也可請求離“狹鄉”而去“寬鄉”。所以耕地國有不過具備法律上的基礎,授權於官僚組織,作為他們強迫實施政令的憑藉,至於詳細的情形,則無法作全國一致的論斷。土地之為國家所有,並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

現存的檔案證實了以上的推論。大地主在這時代仍存在著,不過那是例外,而不是一般的情形。逃避稅役也仍無法嚴格地對付。例如賦稅對獨身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