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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解嚴時期,身為司法體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者,還不能認清這一所謂管制辦法的無法無天,反倒靠它來做牴觸‘憲法’或法律的依據,這種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

“‘最高法院’法官鬧完笑話後,案子又回到臺中‘高分院’,由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接手,新笑話又來了。判決書說張桂貞人在國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國後才出版的禁書,‘被上訴人(張桂貞)就此即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為此點主張,自無足採。’但是,按照常識、按照經驗法則,一個人置財產、買東西,難道一出國就辦不到了嗎?她託親友代辦,又有什麼不可以呢?還要舉什麼證呢?設想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出了國,託親友買了電視機,電視機放在家裡,被強盜搶了,打起官司,竟要‘舉證以實電視機何來之說’,非得交出親友姓甚名誰、生辰八字、店號門牌執照、有無發票才罷休,這通嗎?此其笑話一也!判決書承認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證,只是查扣當時,張桂貞‘赴美國探親、在外,不在臺灣。’—這肯定了查扣地點,確是張桂貞的家。

自述:一元錢官司與禁書事件(4)

“既然查扣地點承認是張桂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編物權第十章‘佔有’諸法條,家中財產(包括訟爭書籍),根本為張桂貞所有,這是常識,是經驗法則,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 對在一個人家中的財產,居然查證起如何‘取得’的問題,這不是節外生枝嗎?此其笑話二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944條明定:‘佔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佔有者。’可嘆的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書是張桂貞的,反倒違背法令,非法推定書不是張桂貞的。濫施不當之推定,?##ぞ藎�餐貧ㄕ毆鷲曇抑械氖櫸欽毆鷲甑模��滯貧ú懷鍪鞘粲謁�摹U庵峙芯觶�癲黃屏頌旎拿矗顆芯鍪橛κ牆餮系奈淖鄭�窨曬夥穸ú皇欽毆鷲甑模�從植荒莧分柑囟ㄖ�說模堪湊粘J隊敕ɡ恚�毆鷲曇依鐧畝���段薜諶�酥髡湃ɡ��春廖摶梢邐�毆鷲晁�小1景趕勻徊⑽薜諶�酥髡湃ɡ�刀��粲謁�ǖ諶�耍��吹褂星康梁頭ü偎擋皇粲謁�ㄕ毆鷲輳��獠皇槍質侶穡俊�袷濾咚戲ā�?81條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本案既然沒有第三人來‘反證’什麼,還要張桂貞‘舉證以實其說’個什麼呢?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這樣濫施推定、濫強人舉證,顯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違!此其笑話三也!對眾所周知屬於張桂貞的家中物,要舉證也可以,但依法,舉證責任根本不在張桂貞這一邊。《民事訴訟法》第276條明定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明說:‘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說張桂貞家裡的財產不是張桂貞的,舉證責任根本在臺中市政府,而不在張桂貞。設想強盜搶了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家裡的電視機,打起官司,強盜反過頭來要他們提出電視機怎麼來的,不然就論以‘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置強盜行徑於不問,反把電視機判歸強盜所有,任其呼嘯而去,這通嗎?不追究強盜‘搶走’的問題,反追究張桂貞‘取得’的問題,此其笑話四也!這次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的判決,有一進步,就是他們3位推翻了4年來8位法官(臺中高分院翁其榮、徐元慶、陳成泉,‘最高法院’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盲目照抄臺中市政府的瞎猜,終於睜開眼睛,在判決書中,已經完全沒有了‘訟爭書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在開脫李敖之餘,卻對書籍為誰所有,留下一個新的謎團,就是:在判決書中,他們竟交代不出書是為誰所有?只是閉著眼睛說:書非張桂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也好、依照法律專家的證據法則也罷,堂堂在張桂貞家中的書,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竟瞪著眼睛說不是張桂貞的,又瞪著眼睛說不出書是誰的,也說不出既然不是張桂貞的書怎麼會跑進張桂貞的家裡,這通嗎?全世界任何法則,都不會肯定這種糊塗大判決吧?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又如何能說在張桂貞家裡的東西不屬於張桂貞的?在張桂貞家裡的東西,不能證明新所有權,又如何能否定掉舊所有權?此其笑話五也!

“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作出了書非張桂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決,自以為得計,殊不知引發出大問題。大問題是:判決書中如不能證明書為李敖所有,則就無異推翻了整個搜尋張桂貞住宅並查扣書籍的依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