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自90年代以來,日本的不良貸款率就沒有下降過。
為了處理銀行業的鉅額不良債權,恢復銀行的持續發展能力,日本政府和各大商業銀行近年來可謂是挖空了心思、絞盡了腦汁。
在1997年以前,日本政府在銀行業不良債權清理問題當中扮演了“超級保鏢”的角色,儘量避免銀行破產,政府部門透過全力“保駕護航”,基本上確保了國內各大銀行的持續經營。在這一時期,日本政府採取的主要措施是透過存款保險機構來處理問題銀行的不良債權。從實際運作的情況看,在1992年4月至1997年11月期間,存款保險機構為解決破產銀行問題,共提供了撥款贈予兆(萬億)日元、貸款80億日元、購買破產銀行不良資產1174億日元。另外,存款保險機構還在1996年同日本銀行以及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對原東京共同銀行進行整改,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了“整理回收銀行”。到1997年9月為止,該銀行共接管銀行業不良債權3900億日元,回收不良債權總額607億日元,回收率達到了。
隨著日本國內問題銀行的增多,僅僅依靠存款保險機構實施援助實際上是不夠的。在1997年—1998年金融動盪期間,日本政府曾試圖透過注入公共資金的辦法解決銀行業的不良債權問題。然而,對於各大銀行而言,注入公共資金通常都是有條件的,銀行必須按照金融再生委員會關於健全經營的要求進行整改,這正是近年來日本銀行業出現歷史上少有的合併熱潮的重要原因之一。
1998年,日本政府為了適應全球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的趨勢,正式提出了金融大改革計劃,這一計劃的目標是要在2001年3月底之前初步確立起自由競爭的金融體系。為配合改革計劃的實施,日本臨時國會在當年10月透過了《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法》兩部重要的法規,前者主要是對破產銀行處理過程中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和補充,後者則側重於對瀕臨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
《金融再生法》對於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與傳統的“保駕護航”方式存在著重大的區別:(1)對破產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