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現妨礙治安之武裝組織,必須由中國軍予以處理時,希望貴軍勿因此而起誤會。'張篷舟:《近五十年的中國與日本》第1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9~150頁。'
岡村竟然表示,中方對日方所提停戰協定草案,只能回答“諾”與“否”,一切宣告必須等待停戰協定簽字以後再行商議。
雙方相持到10時50分,離日方要求的最後時限只有10分鐘時,中國代表被迫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日方提案上籤了字。這個喪權辱國的《塘沽停戰協定》的全文是:
關東軍司令官元帥武藤信義,於昭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密雲與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所派軍使,該分會參謀徐燕謀,正式接受停戰提議。依此,關東軍司令官元帥武藤信義,關於停戰協定,委任全權於該軍代表關東軍副參謀長陸軍少將岡村寧次,在塘沽與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所委任停戰全權華北中國軍代表北平分會總參議陸軍中將熊斌,締結左列之停戰協定:
一、中國軍,即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臺所連之線以西、以南之地區。爾後不越該線而前進,又不行一切挑戰擾亂之行為。
二、日本軍為確認第一項之實行情形,隨時用飛機及其他方法,以行視察,中國方面對之應加保護及與以各種便利。
三、日本軍,如確認第一項所示規定,中國軍業已遵守時,即不再越該線追擊。且自動歸還於長城之線。
四、長城線以南,及第一項所示之線以北、以東地域內之治安維持,以中國警察機關任之。右述警察機關不可用刺乾日本感情之武力團體。
五、本協定蓋印之後,發生效力,以此為證據,兩代表應行記名蓋印。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國方面代表:北平分會總參議熊斌
日本方面代表:關東軍副參謀長岡村寧次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3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940~941頁。'
31日14時,中、日代表繼續開會,討論熊斌上午所提之《意見書》。
岡村表示“斷難照辦”,喜多表示反對。中方代表費盡口舌,日方始同意增加一個備忘錄作為附件,內容是:“萬一撤兵地域,有妨礙治安之武力團體發生,而以警察力不能鎮壓之時,雙方協議之後,再行處置。”'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3冊,第941頁。'
另外,日方向中方口頭表示希望四項:
(一)豐寧西南面之騎兵第2師,望即撤去;
(二)平、津附近之40個師,望即調往南方;
(三)白河附近塹壕及其他軍事裝置,望即撤去;
(四)徹底取締排日。'《中日塘沽會談記錄》,1933年5月31日,國民黨政府外交部檔案。'
熊斌口頭允諾前三項,第四項允代轉達。
當晚,中國代表返北平向何應欽、黃郛報告。
簽訂《塘沽協定》後,國民黨政府急急忙忙出來進行辯解。熊斌發表書面談話,強調停戰協定“完全屬於軍事範圍”,但對雙方達成的4項口頭協議,特別是“徹底取締”排日的政治要求,卻秘而不宣。汪槽衛於協定簽字當天由廬山返回南京,發表談話稱:“河北停戰談判,限於軍事,不涉政治”,否認塘沽協定喪失華北許多主權的事實;胡說軍事失敗是由於現有國力不夠,士兵雖能“悲壯慘烈”,但抵不住敵人的飛機、大炮,“失敗乃必然”。'秦孝儀:《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一對日抗戰時期》緒編(1),臺北1981年版,第656頁。'
汪精衛的書面談話發表後,國民黨中央控制的報紙都以此腔調為《塘沽協定》唱讚歌。6月3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第32次臨時會議,透過議案追認《塘沽協定》。6月5日,蔣介石在日記中美化《塘沽協定》說:“協定成立,停戰政策得告一段落,人民暫可安息;國際形勢,當有進步。對內對外,得此整頓準備之餘豫,其足為復興之基乎!”'〔日〕古屋奎二:《蔣總統秘錄》第9冊,臺北中央日報譯印,1977年版,第115頁。'
三、國內外輿論抨擊《塘沽協定》
《塘沽協定》是繼袁世凱承認“二十一條”之後最嚴重的一次賣國條約。
即使從字面上看,協定通篇充滿戰勝者對於戰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