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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的裁決顯然是有道理的,表示支援這項不討好的司法裁決。因特網上的表達更為自由,很多人表示擁護法庭的這項裁決,認為這項裁決符合政教分離的憲法原則。我們的朋友山德爾是猶太人,他毫不猶豫地表示支援這項裁決,他說,從他小時候起,“忠誠誓言”裡的“上帝之下”一句,就讓他感到不舒服。儘管人家告訴他,這個“上帝”並不特指哪個宗教的上帝,但是他知道大家腦子裡想的都是基督教的上帝,對他這個猶太孩子來說,那就是“別人的上帝”。

6月27日,裁決公佈後第二天,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宣佈,這一裁決將接受該法院全體法官的複審。電視上請來的專家們說,這個裁決很可能通不過複審而胎死腹中。即使能夠透過複審,這個爭議無疑會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而聯邦最高法院支援這個裁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不過,事情並不如輿論表達的那麼單純。這個僅僅涉及口頭上的兩個單詞“上帝之下”而在21世紀終於爆發的憲政衝突,應該放在美國社會世俗化的歷史背景下來考察。

第四部分讀書(二)

“在上帝之下”還是“和上帝無關”(2)

一、忠誠誓言

“忠誠誓言”是美國公立中小學學生每天在操場上或教室裡一個簡短的儀式上,面對國旗朗誦的一段話:

我宣誓忠誠於美利堅合眾國國旗和它所代表的共和國,一個上帝之下不可分割、人人都有自由與正義的國家。

這一段話一開始和政府沒有關係,是美國民間自己創作,用於在儀式上對孩子的教育。1942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全體國民的團結和對國家的忠誠在戰爭期間成為非同小可的事情,國會才透過決議動員全國中小學每天在儀式上師生一起朗誦。1942年的版本中,沒有“上帝之下”這幾個詞,而且,儀式和朗誦都是自願的而不是強制性的。

1954年,美國人在冷戰中看到了核大戰的威脅,產生了文明滅絕的恐慌。這種恐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自己對手的思路和行為沒有把握。美國人認為核戰爭之所以危險,很大程度上因為蘇聯是無神論意識形態下的專制國家,是什麼都做得出來的。為了要強調美國人民是“敬畏上帝的人民”,在存亡威脅的時刻獲取精神力量,艾森豪威爾總統向國會提出提案,在“忠誠誓言”中加入“上帝之下”這兩個詞。

1954年版本的“忠誠誓言”,至今已經用了將近半個世紀。這半個世紀,是美國民權意識及其社會規範大為提升的時期。聯邦最高法院裁決案有將近一半涉及民權問題,多次對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離和信仰自由的條款作出裁決。無論哪一級政府,利用納稅人的錢或資源,幫助和扶持任何一種宗教,會被判定違反政教分離原則,是違憲的。比如,在公立學校的儀式上集體祈禱,比如畢業典禮上集體祈禱,公立學校運動隊在比賽前舉行的祈禱,都是違憲的;在法庭牆上或公立學校教室裡張貼懸掛基督教的十誡,是違憲的;在公立學校裡講授基督教《聖經》,是違憲的。在這半個世紀裡,特別是在60年代以後,相信一定有不少人看到公立學校裡每天的忠誠誓言中,“上帝之下”這個短語的憲法問題,但是取消這個短語所必須經歷的司法程式,卻一直沒有開始。其原因在於,聯邦司法系統,特別是最高法院,雖然有解釋和裁判法律的權力,但是根據憲法中的“案件和爭議條款”,它必須恪守“司法自制”的原則,簡單地說就是“不訴不審,不審不判”,它不能主動對任何問題發表意見,而必須有人告上門來,形成一個案件或爭議。如果民眾不告,對於司法系統來說,這個問題就不存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來不在具體案件或爭議的判決之外對法律作出解釋。在美國曆史上,國會和白宮曾經多次要求最高法院對某些問題提出司法系統的意見,都被最高法院拒絕。這樣的約束,恰恰是為了防止司法淪為國會和白宮的附庸。

另一方面,民眾告政府的案件要使法庭接受的話,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爭議中的問題已經涉及了具體的傷害,而司法程式能夠對這種傷害作出彌補;爭議中的衝突和傷害是現實已經存在、已經發生的而不是預見的或者想象的;爭議中的傷害和司法程式能夠作出的補償還沒有過時;衝突的雙方都在,而不只有某一方要求對爭議作出裁決;等等。有些人以為,只要是一個個人或是組織,對某條法律有“違憲”的看法,就可據此告上法庭,這是對“司法自制”原則缺乏瞭解。其實在這些“違憲”指控前面,都必須有“傷害”存在。所以,若一個組織對某法律不滿,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