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鯙F樓船下益州所載軍糧乃益州民戶所繳納,已足為滅吳之用而有餘。然蜀之漢中屯田則確實起了支援大軍北伐的作用。因此,對於蜀漢的屯田事業,未可予以忽視。
二、自耕農和地主經濟概況
劉備少時孤貧,他投靠曹操時,曾“將人種蕪菁”;“使廝人披蔥”。到荊州依劉表時,亦“手自結毦”。諸葛亮少時,流浪荊州,住的是“草廬”,“躬耕於野”。二人以情投志合,契成君臣。正因二人顛沛流離,瞭解一些民間疾苦,故日後治理荊、蜀,亦較能注意民間疾苦。劉備自樊城南逃時,不忍捨棄十餘萬難民,說明他同百姓的關係與其他軍閥有很大差別。及在荊南,劉備以耒陽縣令龐統在縣不治,即免其官;入益州後,又幾乎殺掉“眾事不理”的廣都長蔣琬,足證他對地方官的盡職與否,極為關注。這種態度和作法,自然有利於平民百姓。劉備策封諸葛亮為丞相時說:“朕遭家不造,奉承大統,兢兢業業,不敢安寧,思靖百姓,懼未能綏。”這話雖似官樣文章,但劉備提到“思靖百姓”,總算知道安定百姓生業的重要性。諸葛亮在隆中時指責劉璋“不知存恤”,可知他對百姓的態度是先“存恤”,後役使。劉備在政治經濟措施上,雖亦有放任將士搶掠和殺戮異己之事,然究無重大之屠城濫殺等事件。大體說來,蜀漢統治者既不像吳主孫晧那樣“肆行殘暴……虐用其民,窮淫極侈”;也有別於曹叡之大治宮室。蜀漢國小力微,常主動攻魏伐吳,諸葛亮又連年北伐,“國內受其荒殘,西土苦其役調”。供役調的自然主要是個體農戶,說明個體農戶負擔很重。晉人袁準稱亮之治蜀,“田疇闢,倉稟實,器械利,蓄積饒”。這又反映蜀漢農民雖然賦調負擔很重,但仍有一定餘力維持簡單的生產和再生產,從而使蜀漢境內土地得到開墾,國家的租調收入也隨之增加。前已述及,陳壽在《諸葛亮傳》中反覆稱頌亮的德政,如“吏不容奸,人懷自厲,道不拾遺,強不侵弱,風化肅然”等語,其中“強不侵弱”句所指弱者當然主要是自耕農。這雖不能理解為農民真的不受強暴者欺侮,但豪強欺壓農民的情況在諸葛亮輔政時有所減輕,也是不容否認的;另外,“道不拾遺”句,也不能解釋為真的無人拾取道旁遺物,但也說明餓肚子的貧窮人家少了些,否則,還談什麼“路不拾遺”呢?我們把“路不拾遺”解釋為很少有人攔路搶劫,在封建社會也就算不錯了。因此史書上雖然不見有什麼關於蜀漢農民經濟情況的具體記述,但從人們對諸葛亮的稱讚,可以窺知當時個體農民經濟確實有一定的發展,生活也比較安定。
總的說來,在劉備、諸葛亮等人的統治下,蜀漢個體小農雖然力役、兵役和賦稅的負擔並不輕,但所受官吏豪強的額外役使和榨取還是有所減輕的。他們利用這種喘息機會,努力生產,從而使自耕農的經濟得以維持和發展。
至於蜀漢地主階級的經濟概況是怎樣的?由於材料十分缺乏,難以舉出大量事實,這裡只能約略言之:
蜀漢統治者始終沒有觸動過益州地主官僚的固定房地田產,如同《三國志》卷36《趙雲傳》注引《趙雲別傳》所載:
益州既定,時議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園地桑田分賜諸將。雲駁之曰:“霍去病以匈奴未滅,無用家為,今國賊非但匈奴,未可求安也。須天下都定,各返桑梓,歸耕本土,乃其宜耳。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歸還,令安居復業,然後可役調,得其歡心”。先主即從之。
蜀漢統治者不沒收原益州官吏地主的土地財產,以換取其為蜀漢政權效力的政策,是講求實際的。
本書第七章第二節已談到過益州外來地主與土著地主間的矛盾比較緩和及蜀漢政權比較上軌道等情況,同時指出蜀漢政權透過賞罰分明的法治措施,既限制又利用地主豪強,使蜀漢政權較穩定。這些得益最大的自然還是地主階級。蜀漢滅亡時,共“領戶二十八萬,男女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其中著籍人數由於蜀漢末年政治衰敗,可能有很大程度的隱瞞,但官吏人數則沒有隱瞞的必要。所以“吏四萬人”可能接近實際。無論怎樣說,蜀漢這樣小的國家,官吏人數竟如是之多,表明農民百姓的負擔是夠重的。官吏的眾多,意味著地主階級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均有所擴張。《華陽國志》記述蜀郡各縣的“冠冕大姓”、“冠蓋”、“甲族”、“姓族”、“望族”、“首族”,多為作官為吏的大姓豪族。越是富庶的縣,大姓越多。如蜀郡之武陽縣,“特多大姓,有七楊五李諸姓十二”。漢安縣有“四姓:程、姚、郭、石;八族:張、季、李、趙輩。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