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35部分

就認出了商馬第便是苦役犯冉阿讓。律師對這些線索、這些作證,只能拿他主顧的否認、一種有目的的否認來搪塞;但是即使認定他確是苦役犯冉阿讓,這樣就能證明他是偷蘋果的賊嗎?充其量這也只是種猜測而不是證據。被告確實用了“一種拙劣的自衛方法”,他的辯護人“本著良心”也應當承認這一點。他堅決否認一切,否認行竊,也否認當過苦役犯。他如果肯承認第二點,毫無疑問,一定會妥當些,他也許還可以贏得各陪審官的寬恕;律師也曾向他提出過這種意見,但是被告堅拒不從,他以為概不承認便能挽救一切。這是一種錯誤,不過,難道我們不應當去考慮他智力薄弱的一點?這人顯然是個傻子。獄中長期的苦楚,出獄後長期的窮困,已使他變成神經呆笨的人了,律師說著說著,說他不善於為自己辯護,這毫不屬於本案範圍。最後,律師請求陪審團和法庭,假使他們確認這人是冉阿讓,也只能按警章處罰他擅離指定住扯,不能按鎮壓累犯的苦役犯的嚴刑加以處理。

檢察官反駁了辯護律師。他和平素的其他檢察官一樣,講得慷慨激昂,才華橫溢。他對辯護律師的“忠誠”表示祝賀,並且巧妙地利用了他的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