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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部分

() 第三項是兩院議事新制,這是財權轉移引發的新議題,同時也是英華國家稅制進一步發展的延續。

英華立國四十多年,稅制發展大致可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確立以公司為主體的大型中型工商稅基,加上海關稅入以及殖民、金融、軍工等專營事業,以間接稅為主,原則是掌握經濟最活躍部分,以此為財政基礎,完成了立國時代的初步建設。

第二階段是收復江南後,完成了中央與地方的分稅體系建設,將稅基擴充套件至大多數上規模工商體,以及所有經濟領域,只留出農業、小工商和部分土地為地方稅基。在這個階段,一些直接稅開始引入稅制體系,例如黃金、珠寶和煙等奢侈品的消費稅。

北伐一統後進入第三個階段,加上紙鈔發行的背景,藉助越來越完善的金融體系,直接稅的增長越來越迅速,國稅總署由商部專隸經計院就源自此背景。

以計相由皇帝親選為標誌,皇帝掌握財政時,國家稅制的博弈方是皇帝和兩院,尤其是西院以及金融聯合會,政事堂的發言權很小。而現在財權歸宰相,計相由宰相任免,就需要將原有的博弈佈局進行調整。

宰相之權暫時不好再升,那麼就分拆兩院,確保其不會輕易實現利益交換,結為一體。於是繼兩院失去宰相推選權後,一條寬闊河流再橫亙在兩院之間。兩院法權領域被打通,但是在決議權上卻各有偏重。

西院在審定東院透過的增減稅項、增減稅額。以及涉稅法案上享有特別決議權,必須三分之二透過才有效。而東院在審定西院透過的國家預算分配以及相關法案上享有同等待遇,其他情況下都是簡單多數即可透過。

英華兩院就此形成全新格局。在決定國家財政盤子有多大這一事上,西院有更多發言權,而決定這盤子該怎麼分。東院有更多發言權。

基於財政的特別決議權,確保了兩院相互制衡,而在此之外的各項法權則通行兩院,為確保這制衡不將矛盾壓在兩院之間,以及兩院相互推諉扯皮,除了宰相所有的財權外,還引入裁判機制,以大判廷為最終審裁方。如果再有什麼意外。才輪到皇帝出面。

中極殿一千多號人裡,兩院院事佔了一半多,議政新制之所以順利透過,原因在於現在大家的戰場已經從政事堂和兩院轉移到了政黨之上,加上此次決議將會寫入國憲,法權不僅有所擴張,也得到了國憲的明文法定。大家自然不會糾纏於舊格局下的既有利益。

第四項大變革就是政黨制,最終議定結果是,只要擁有一萬正式註冊的選人,就能成為參與宰相推選的政黨,所推薦的宰相人選列入選事院的候選名單。享受若干推選保障。包括官方報紙的介紹,透過官驛向全國各地發放推選資料,以及基於縣院的宣傳工作。

圍繞政黨制展開的爭論比宰相推選新制更激烈,大家都能看出,政黨不僅能主導宰相更迭,還能主導兩院更迭,未來英華國政格局就是政黨更迭執政。如何確保黨爭公平公正,有序有禮,不至累民亂國,各方思緒如泉湧,提出的問題一潮蓋一潮。

大議前皇帝的訓誡成為大家給黨爭定調的根骨,大家都贊同對黨綱黨章,政黨組織活動,以及政黨經費來源進行嚴苛審查,“立黨為公”的理念貫徹在一系列審查條款中。經費來源不明,搞秘密活動,黨綱黨章違背英華國憲和天人大義的,都將列為“黨罪”。

官府治政非黨化更是眾多自知只能居於在野派的黨人所強調的大原則,因此給報業更多自由,健全法文的議案也很快成為大議法案的條文草案。

這四項新制最終以《皇英政憲》的形式體現,這是對之前國憲下的具體法文《皇英政制》所作的昇華。作為英華根本**的國憲,也就是《皇英總憲》,將擴充套件為《皇英大義》、《皇英君憲》、《皇英民憲》以及《皇英政憲》。

眼下的《皇英政憲》還是草案,還因為政制大變革,總憲其他部分的條文也要作相應調整,因此大議決定,在草案以及總憲都完善之後,於年內再度舉行大議,作最終確認,由皇帝籤認後,政憲乃至國憲才全面施行。

在此之前,大家還商定,《政黨令》可以先期推出,以留給政黨足夠的醞釀時間,同時進行宰相推選的準備工作。在這段期間,由太子領閣臣組成臨時內閣,維持國政運轉。

整個大議裡,一些細節上的爭論,以及大議如何克服這些爭議,最終達成決議,讓旁觀的狄德羅感慨很深。

例如宰相推選新制裡,確定縣院事推選宰相是妥協的產物,一派人主張所有選人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