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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報銷,1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公司本部員工的差旅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稽核,

2000元以下的由部會計師審批報

銷,2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第七十七條探親旅費、醫療費等按國家的規定報銷。

第七十八條非生產性的特殊開支,如贊助金、會費等在福利基金列支,

2000元以下由下

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2000元以上至

5000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

5000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第七十九條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包括維修、租用),必須先立項、作出預算,報經批准

後才能購置。其中,屬專控商品的,還必須報經專控部門批准後才能購置;非專控商品,按第六

十四條審批許可權規定經批准後才能購置。

第八十條各單位對中、長期投資要選好投資專案,節約投資費用,縮短投資回收期,提高

投資效益。各單位財務必須對投資的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並加強對投入產出資金的管理。

任何投資,均須按第六十四條審批許可權規定經批准後才能投入。

第八十一條各單位所創的外匯限於進出中貿易使用。其他外匯買賣的價格由總會計師根據

市場情況審定一個最低、最高價,所進行的外匯買賣均不得低於審定的最低價、最高價。

第八十二條下屬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原則上自行解決。其貸款需公司擔保的可報

計劃財務部審查。金額

100萬元以下的(含

1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

100萬元以上至

500萬

元的由總經理審批,

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下屬公司、企業如資金週轉困難需向公司臨時借調的,應先報計劃財務部簽署意見後,

50

萬元以下的總會計師審批,

50萬元以上的由部經理審批。借款按期參照銀行貸款計收本息。本

系統內的相互借款均計收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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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嚴禁下屬公司、企業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第八十四條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

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臺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

批件必須附入有關發票、單據後面入帳備查。

第五節工資及獎金

第八十六條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製度。

第八十七條公司員工年度工資及資金總額,由總經理按章程的規定擬訂。

第八十八條員工的工資標準和獎勵方法,由總會計師提出方案,報總經理審定。

第八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制度,具體辦法由總會計

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第九十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資金按下達的利潤基數及實際完成的利潤額分別提取,採取平

時預提、年終結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總會計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第九十一條實行全員抵押承包經營與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下屬公司、企業,其工資及獎

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書》的規定執行。

第六節稅收及利潤分配

第九十二條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不準偷稅漏稅。

第九十三條稅後利潤的分配按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七節利潤上交和庫存物資財務管理

第九十四條下屬公司、企業應上交公司的利潤(含基數利潤和分成利潤),必須在當年

12月底前上交

70%,餘下

30%在下年

3月底前交清。對不按時全額上交的單位,公司按銀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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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貸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