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種悲劇並不是原身一家獨有。
儘管在法律上,被拐賣的孩子是屬於原生家庭,也對所謂養父母並沒有贍養義務,但他們大多數還是選擇了養父母。
所以很多父母找到自己孩子的時候,其實才是真正失去孩子的時候。
因為他們只是找到了當初被拐買的兒童,並沒有找回自己真正的孩子,並且有可能永遠都找不回來了,也永遠都沒有團圓的時候。
法理與情理糾葛,迴歸好像永遠沒有終點。
顧陌曾經遇到過一個母親,孩子三歲被拐走,十二歲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後,脾氣變得十分暴躁,還以絕食威脅要回養父母家裡。
還有一個孩子,被拐賣後經歷了太多社會險惡,導致此後性格扭曲,回到父母身邊後不久就因為犯法坐牢了。
所以孩子找回來,很多父母反而還會受到二次傷害。
面對這樣的痛苦,有些家長一開始會痛恨的說一定會起訴養父母,可最後不也沒有嗎?
不僅沒有,還反過去感謝“養父母”、還要感動於“養父母”對孩子的付出,小心翼翼守著那份微妙得讓人如鯁在喉的“親情”,連邊界線不敢逾越。
他們的遺憾他們的恨,到最後甚至完全得不到發洩,只有永無止境的錐心之痛伴隨餘生。
因為法律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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