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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妞妞啊,爸爸心疼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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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安眠藥的作用,她終於睡著了一會兒,醒來告訴爸爸媽媽:“妞妞磕著了。”然後讓媽媽彈琴,用喑啞的嗓音點節目,偶而還唱一句。突然咳嗽了,不停地咳,每咳必至於噁心和哮喘,發出嘶鳴聲,氣管和喉嚨裡呼嚕不止。可是,她不哭,也許是沒有力氣哭,也許她覺得不值得再為這點小難受哭。在劇咳的間歇,她自個兒輕描淡寫地說了一句:“咳嗽了。”

磕著了,咳嗽了,如此而已。她儘量忍。從出生三個月開始,她就學習忍受身體的病痛。她相信象以前一樣,忍一忍就會好的。她不知道世界上還有死這回事。

可是,我們知道。我們不但知道妞妞已經死到臨頭,而且,事至今日,還希望她適時而死,不要在死前遭受太多的痛苦。

對於身患絕症而又不堪忍受長時間臨終折磨的人來說,安樂死是一個明智的選擇。我甚至要說,它是一顆定心丸。不管最後是否實施(這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有了這個後備方案,病人及其親屬便會感到一種放心。事實上,自從妞妞癌症擴散以來,這個方案便已不言而喻地存在著,我們在沉默中對此心照不宣。

然而,作為後備方案容易,真正付諸實施卻何其困難。由於缺乏有關的立法,醫生們都視此為畏途。儘管他們一致斷定妞妞的生命不可挽救,任何治療手段均已無濟於事,但是,一談及安樂死,無人願擔當干係。當然,這完全可以理解。這也無大礙,我們可以自己承擔。自己承擔就不牽涉所謂複雜的法律問題了嗎?報紙上曾披露這樣的事例:一個肝癌晚期病人實在忍受不了病痛的折磨,懇求他的妻子為他施行安樂死,妻子照辦了,結果這個為喪夫悲痛欲絕的可憐女人竟被判了刑。據說法律以此維護了生命的權利。可是,當生命的延續已經成為純粹的痛苦之時,結束這種痛苦豈非也是生命的權利?我在這個案例中看到的,與其說是法律對生命的權利的維護,不如說是法律對生命的權利的嘲弄和剝奪。我們面臨的是一個最直接的事實:妞妞正在遭受無法忍受的痛苦,而且由於不存在一絲復元的希望,遭受此痛苦已經毫無意義。面對這個事實,做父母的因為怕承擔責任而袖手旁觀,不是太自私了嗎?

至少對於我們來說,真正的困難並非來自法律,而是來自情感。癌症正在肆意破壞她的各個感官,但尚未徹底毀掉她對這個世界的感覺。看到她痛苦不堪,我希望她早走。可是,只要她不死,痛苦總會有暫時緩和的時候,儘管歷時越來越短。在那樣的時候,她又有了聽、說、交流、活動的願望,即又有了生的願望和樂趣,於是我又希望她活下去,哪怕多活一天也好。誠然,早走晚走對她來說區別不大了,尤其是對那個不久以後不再存在的她。對我們來說區別也不大了,尤其是對不久以後必定要失去她的我們。然而,人生豈非只是早走晚走的區別嗎?延長她的生命,縮短她的痛苦,這兩個動機水火不容。要確定一個讓她走的準確時間是多麼難呵。而最難的是,做父母的對自己的親骨肉如何下得了手!你不能救人活命的醫學,難道不能教我一種使人真正安然死去的方法,當我的女兒醒來痛苦太甚而快樂太少時,讓她多睡少醒,而當她醒來只有痛苦沒有快樂時,就讓她不再醒來?如今我只剩下了一個卑微的願望,唯求我的女兒能以最平和的方式逐漸進入不醒的長眠……

妞妞把臉蛋埋在床褥上,俯身躺著,一動不動。剛才她又有一陣劇烈的發作,拼命咳嗽,喘不過氣來,嘶啞喊叫,想把咽喉裡的痛澀喊出來,清除掉,可總也清除不掉。媽媽默默流著淚,她在媽媽懷裡哀哀地哭,哭聲微弱。她已經沒有力氣哭了。最後,她從媽媽懷裡掙脫,自個兒趴下。她覺得這樣好受些。她一動不動,俯躺了很久。

屋裡響著音樂,她在聽。聽到一段吹奏樂,她笑了一笑,自語:“蟲叫。”她繼續俯身躺著,但把臉蛋轉向了錄音機的方向,更專心地聽。她開始按照她的理解低聲解說音樂:“青蛙,呱呱呱——貓咪叫,咪嗚,咪嗚——拉臭臭,給貓吃……”她真的想拉屎了,翻過身來,仰躺著。媽媽在旁邊嗯嗯地助威,她使勁兒,慢慢地拉出了十來顆屎粒。出了一身汗,她自己說:“溼透了,出汗了。”

第十三章艱難的訣別(2)

現在她感到舒服些了,有了玩的願望。她逐個點玩具的名,讓媽媽給她拿,都玩了一遍。抓到一張紙條,把它撕碎,說:“撕啦。”伸出小手拉下襪子,說:“襪。”忽然喊癢:“丫丫癢,手癢,貓咪癢,小狗癢,媽媽給撓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