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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部分

擊,和幾名隨行的中國人一同被殺,柏郎也在中途被阻,不敢繼續前進,立即返回八莫。馬嘉理被殺和柏郎等被阻一般稱為“馬嘉理事件”、“雲南事件”或所謂“滇案”。

馬嘉理之所以被殺,英國首先應該責怪自己,因為如果不是它想借開闢滇緬商路而侵入雲南,這個事件是決不會發生的。但英國卻要利用這個事件向中國進行訛詐。由於中國當時的“海防”“塞防”都感棘手,英國便有意地乘機把馬嘉理事件擴大,馬嘉理被殺和柏郎等退回八莫,使英國探測滇緬陸路交通的計劃暫時受到挫折。但是它無意就此放棄那種圖謀,英國外交大臣德比在得知事件的初步報告後,即訓令威妥瑪要求清政府作詳細的調查,並囑咐他在籌劃進一步應採取的步驟時必須“牢記印度政府派柏郎上校率領探測隊去雲南的目的”。威妥瑪隨後正式向總理衙門提出了具體要求。這些要求構成了英國當時藉口滇案而實行訛詐的基礎,在此後整整一年半的交涉過程中,威妥瑪力圖實現這些廣泛的侵華要求。他用盡一切威逼手段,不斷把各項要求擴大和具體化。

威妥瑪從一開始就馬嘉理事件同清朝政府進行交涉的時候起,就實行武力恫嚇。他原來同有些國家的公使一起在中國與西班牙關於“古巴華工”問題的談判中擔任調停的角色,此時作為對中國實行要挾的手段,總理衙門在得知滇案的訊息後,即向威妥瑪表示將從速通知雲南當局進行調查。上諭更嚴令雲貴總督岑毓英“迅將此案確查究辦”。對於英方的六項無理要求,清政府開始則表示斷然拒絕。威妥瑪著重索取護照以便英國派員去雲南觀審以及再從印度派人入滇調查,並威脅說:如果得不到這些護照,他就與中國斷絕外交關係。清朝政府不得不退讓,如數發給護照,英國從此取得對內地涉及英人案件的調查與審訊的干預權。

威妥瑪收到他所索取的護照後,以“仍須親到上海以便派員”去滇為名,於4月3日離京去滬。他的目的是:一方面利用上海的通訊便利(當時只有上海可與倫敦通電報)儘速向本國政府進獻貫徹侵華要求的方策,另方面準備邀柏郎來華親自向他報告關於滇案的情節。清政府時命湖廣總督李瀚章為欽差大臣前往查辦滇案。威妥瑪這時並不派人去雲南,卻令參贊格維訥去湖北面見李瀚章。李瀚章在談話中說,他奉命只查辦馬嘉理被殺,不調查柏郎被阻,這個表示成了英國侵略者“證明”清政府無誠意徹底解決滇案的口實。威妥瑪抓住這一藉口,又帶著他同柏郎會面後編制出來的滇案情節,在7月底由上海北上,企圖重新向清政府威嚇。還在5月初,他已向英國政府強調說:“不論我們怎樣說和怎樣做,中國政府都決不可能首先發動敵對行動。”這無異是說:英國儘可百般威嚇,清朝政府是不會堅決反抗的。這種估計支配了威妥瑪在滇案中的全部活動。

威妥瑪來天津前,先派中文秘書梅輝立去北京質問李瀚章的使命。他本人於8月初到天津後,在李鴻章面前大肆詆譭總理衙門,說“非先換總署幾個人不可”。他表示願意與李鴻章商辦,隨後在天津提出各種要求,其中包括: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內地多開商埠;清政府負責護送格維訥到雲南邊境甚至到八莫,印度再派人來滇時亦須負責護送;派“一二品實任大員”親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歉意;此使臣赴英途中應經過印度,與印度當局商議滇緬通商辦法;朝廷應降旨責問岑毓英等對滇案失察;遣使及責問岑毓英等諭旨須明發並在《京報》上公佈;在這些諭旨中,凡遇“英國”二字,必須抬寫,“如不抬寫,即為輕慢英國”等等,大大擴充了3月間所提出的六條的內容。這些要求,首先著眼於擴大英國在華的實際利益,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威妥瑪才竭力設法打擊清朝政府的威信與封建體制,所謂“英國”抬寫、公開責問封疆大吏、明降諭旨等要求,都表現了英國侵略者的這種圖謀。威妥瑪自稱已掌握了滇案的詳細材料,在與李鴻章談判中一再以撤使、絕交、用武力相威脅,堅持全部滿足他的各個條件。

威妥瑪在半年多的對華脅迫中,一直把其他各國的公使撇在一旁。在滇案的交涉過程中,英國同其他歐美侵略者間在對華外交上產生了疏遠,英國政府曾考慮聯合日本以挾制中國,威妥瑪自恃英國自己有足夠的力量使清朝政府屈服。而滇案的發生,正值中國西北和東南邊境感受威脅的時候,清朝政府在處理伊犁及臺灣事件上的教訓記憶猶新,為了預防西南邊患的發生,清朝政府不得已答應了英國的“撫卹、賠款、懲兇、遣使道歉、增開口岸”等條件,是為後來的《煙臺條約》。

而威妥瑪也因《煙臺條約》的達成,成為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