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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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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八章背後一擊

就在薛福成將電報發出之際,威妥瑪正乘著馬車,在前來直隸總督署衙的路上。此刻的他,並不知道,英國艦隊的“醜聞”,已然為中國人所知曉,而是盤算著怎麼儘快逼迫李鴻章答應自己的條件。

上個月時,李瀚章、薛煥將查辦滇案的最後結論奏極清政府,確定殺死馬嘉理及阻止柏郎的都是滇緬邊界深山密林中的“野人”。在欽差大臣審訊時,格維訥曾派有他的隨員去旁聽,他在給威妥瑪的報告中,說李瀚章等的結論毫不真實,威妥瑪據此就滇案本身大肆刁難。早在滇案發生後,他就一再專橫地硬說該案是一個名叫李珍國的邊吏所指使,隨後又把責任推到雲南巡撫岑毓英及其他地方官身上,其目的是要說成這件事與中國地方政府有直接關係。此前他多次向總理衙門咆哮說:“馬嘉理被殺及柏郎被阻,其根由在朝廷大吏均以攘外為心,所以李珍國是奉憲諭,岑毓英是奉旨,今唯有問之中國國家如何去攘外之心,如何保其將來。”要求“岑毓英以及各官各犯,必須提京審訊;李瀚章、薛煥查辦不實,亦應一併處分”。“中國如不照辦,是國家願自任其咎,自取大禍。”其恣肆狂妄,達到新的高峰。到五月底,威妥瑪除了就滇案本身繼續糾纏外,更再度追問優待公使及整頓稅厘兩事的切實辦法。總理衙門這時已得到了李鴻章的報告(也就是林義哲的處理方略),斷然拒絕將岑毓英等提京審訊等一系列無理要求。威妥瑪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總括了一下之前的各種要求,列為八條,向總理衙門提出以此作為免將岑毓英等提京的交換條件,也被總理衙門斷然拒絕。

為了誘迫清政府答應,威妥瑪又調整了要求,稱八條中暫不包括優待公使問題,所著重要求的是:一、總理衙門應奏述滇案的發生及欽差大臣查辦經過,奏摺內須說明何以英使不能接受那種查辦的結論,出奏前,折稿須經英使閱看;二、上項奏摺及相應的諭旨須列入告示,張貼全國,以兩年為期,英國官員得隨時要求由中國官員陪同赴各地察看張貼情形;三、中國內地如發生涉及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國得派員觀審;四、應諭令雲南當局派員協同英國官員調查滇省邊界貿易情形並商訂貿易章程;五、英國得派領事駐紮大理或雲南其他地點察看貿易情形,以五年為期;在重慶亦同;六、華商洋商都可請領稅票(半稅單);中國須在沿海、沿江、沿湖多開口岸,如大孤山、嶽州、宜昌、安慶、蕪湖、南昌、溫州、北海、水東等;中國如同意這些要求,英國願商議調整鴉片入口稅;中國如同意“口界”免厘,英國還允許透過國際協定準中國增稅;七、以上六條定明後,中國使臣應前往英國,國書內須宣告對滇案表示惋惜;國書須先經英使閱看;八、償款應包括馬嘉理家屬的撫卹、柏郎等損失的賠補、印度派兵護送柏郎等及英國調遣兵船等費,其總數聽英國政府決定。在隨後的談判中,威妥瑪提出償銀二十萬兩(兵船調遣費不在內)的數目。十分明顯,這八條把多年以來英國關於通商利益的要求進一步具體化了。但總理衙門還是毫不客氣的予以拒絕,加之劉錫鴻在倫敦遇刺,總理衙門對威妥瑪進行了嚴厲的質問,隨後並提出了反制的要求。威妥瑪堅絕拒絕,並威脅要下旗回國,總理衙門竟然也沒有理會。威妥瑪因而憤怒的離開了北京,前往天津,而總理衙門順水推舟的讓直隸總督李鴻章負責和威妥瑪進行談判。

在天津的威妥瑪並不甘心同北京方面中斷談判,他派秘書梅輝立去總理衙門商議兩個檔案的措辭,一是前述八條要求中第一條所說的奏摺,二是邀請各國公使討論商務厘金的照會。梅輝立對談論間涉及英國八條要求中的償款一條,和威妥瑪一樣的恣意勒索,聲稱款數既應由英國政府決定,“無論索償數千,或少至數萬,或多至數百萬、數千萬,中國必當應允,無可商量”;中國方面當然不會允許,談判不歡而散。隨後威妥瑪再提將岑毓英傳京,又照會總理衙門,把前此談判所得的協議一概推翻。至此威妥瑪同清廷中樞的談判宣告最後破裂。

威妥瑪如此驕橫恣肆,是因為他堅信自己已看清大清帝國的統治者不敢堅決反抗自己的勒索,而總理衙門只是向他一步一步地退讓,不願一下子全部屈從,他對此感到不耐,想以最後的決絕姿態來迫使當時各個要求都得兌現。但讓他沒想到的是,總理衙門這一次表現出了異常強硬的態度。他出京後,清政府通知李鴻章在津與他定議。李鴻章曾對威妥瑪表示了挽留,但威妥瑪卻表示“滇案除提京外別無可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