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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哆嗦,動身前往北京尋求公道。

1997年12月29日,開封市教委幾名工作人員和張利到北京接江帆回開封。開封市教委這次本想直接把江帆送到精神病醫院,只是由於江帆母親的出現沒有機會下手。

領導指示:“看江帆的精神是否受到刺激”

雖然被鑑定為精神病人,但江帆此後一直作為正常人在學校從事校醫工作。該校領導在接受東方電視臺記者採訪時,也承認她“沒有犯病”、“沒有出現精神不正常的語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共同頒佈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她的上訪行為不屬於司法程式,她並不屬於應當進行鑑定的8類人員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中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江帆認為,開封市教委既不是利害關係人,也沒有事先通知本人或親屬,擅自委託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是明顯違法行為,給自己精神上造成了嚴重傷害。

開封市第二職業中專領導接受河南電視臺記者採訪時證實,開會鑑定江帆是否有精神病時,江帆和她的父母、丈夫當時並不知情。

2002年12月14日,江帆被確診乳腺小葉浸潤癌。她認為,巨大的心理壓力是癌症的重要誘因。

從1996年開始,江帆把每次和有關部門交涉的過程進行錄音,包括鑑定她為偏執性精神病的那次座談會。拿著七八盒錄音帶,江帆不停地找有關單位、媒體反映情況。但是,無論是開封市教委、第二職業中專,還是河南省精神病醫院,沒有一個人給她那份精神病鑑定書。

2002年8月,河南電視臺法制頻道記者費盡周折,終於在河南省精神病醫院拍到了江帆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書》,整個畫面持續時間不足3秒鐘。

經過漫長的等待,2004年8月20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