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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部分

自己給殺了。這麼做一定有原因,有它的實際意義,可是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呢?是想嚇唬當地的老百姓?還是想利用這些事情威脅朝廷?還是想挑起官民之間的矛盾,好讓他們順利起事?或者是想利用這些事情絆倒、推翻某一個人?導致一個政黨或者一個朝中的大佬下臺?秦泰覺得都有點像,但是又都不太可能。對方的目的到底是為了什麼?找不到這個目的,就算抓到了對手,也不能解開這些案子的真相。

一般來說,所有的案子都有一定的規律。首先調查死者的身份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排除自殺或者內部問題之後,才把注意力擴大。“他殺”無非是這麼幾種,第一種是“仇殺”,就是死者和兇手之間有仇怨,兇手或者是報復,或者是買兇殺人,殺死了死者。兇手要是和死者有直接關係,兇手就要為死者抵命,這就是早在漢朝第一任丞相蕭何時候就立下的規矩“殺人者死”。要是兇手僱兇殺人,兇手為主犯,殺手為“工具”或者從犯。兇手死罪、殺手終身監禁或者勞役十五年之上。第二種是“情殺”,也就是說死者和兇手之間有感情上的糾紛。不是死者勾引了兇手的妻子,被兇手知道了殺了對方,就是兇手先勾引死者的女人,然後姦夫**聯手迫害死者。一般來說,這種“情殺”事件在明朝的事情也經常發生。因為中國古代沒有離婚這種說法,男人更不會允許自己的老婆和其他男人有不正當的關係。一些想要自由的女人,得不到自己丈夫的“休書”,就不能合法的再找其他男人。只好暗中***或者直接“幹”掉自己的丈夫。朝廷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時候,都是從嚴從重處罰,警告一些老百姓,不要知法犯法。第三種就是“因財起意”殺人,又叫“財殺”。也就是說死者的錢財或者某一些家傳寶物,才導致死者被害。兇手是為了想得到死者的財物,所以才對死者下了毒手。官府遇上這種案子的時候,不但要儘量為死者追回財物,更要為死者報仇,殺了這個兇手。

破案有三個關鍵,第一是死者的驗屍報告。秦泰是一個宋慈迷,宋慈早在他所寫的《洗冤錄》裡清楚明白的說過,死者雖然已經死了,但是也會“開口說話”,把兇手怎麼殺人的過程一一的說明白。這就是一個合格的仵作所要做到的事情,也是破案的關鍵所在。第二是案發第一現場,每一個兇手在殺人的時候,都會留下一些線索。只要有死者,還有第一案發現場,就不難找到一些線索,從而找到兇手的蛛絲馬跡。第三就是死者的卷宗。在明朝的時候,已經有相對比較正規的戶籍制度。每一個新出生的孩子都要登記,每一個老人病人過世也要及時登記。在卷宗裡會註明本人的一些身體特徵還有生活習慣,更有一些親屬的資料。當老百姓要遷離或者離開的時候,卷宗將會抄錄一份留底之後,卷宗由官府的衙役送到接受地。但是遇上大災荒,或者戰亂的時候,卷宗就會遺失或者銷燬,就要重新登記卷宗,建立新的卷宗。這就是一些老百姓企圖隱瞞自己過去的一種辦法,所以各地對於一些新來的老百姓管理很嚴格。地方上的一些老居民也要再三核實對方的身份,才允許他們住下來。官府就是依靠這些卷宗才能知道一些老百姓的過去。可是出於對老百姓的漠視,還有老百姓自己的不重視,大部分的老百姓的卷宗裡只有寥寥幾句而已。大多數的老百姓卷宗裡的資料差不多都一樣,只有生卒年份不一樣而已。這也是秦泰勵志要改善地方的事情,建立完善的戶籍,這樣才能利國利民。

可是這件案子裡,死者算是怎麼死的呢?按照所有證人的陳述,還有仵作的屍檢報告來說,只能定為自殺。因為大家都看見死者是自己跑到河邊,吞下大量泥沙而死的。河邊是第一案發現場,死者又是自殺的,就沒有任何的線索。死者的戶籍資料都很乾淨,秦泰曾經一度以為是有人故意做了手腳,可是一打聽才知到當地的所有戶籍都一樣乾淨。秦泰想既然大家都說死者死後復生,嘮叨了半天后又自殺了,這麼說每一個死者死了至少兩次,就調查那些所謂附身官員的生平。這些官員的資料可比死者本人多多了。在明朝的時候,每一個官員的資料都相對很詳細,以供上級或者更大的官員調看資料。在嘉靖年間,有一個不成文的慣例,官員們在升遷之前,都好像沒有見過自己將要去的部門的上司。這些人錄用的原因很簡單,不是走了上官的“後門”,就是和上官有一些關係。這些上官也是看了這些官員的資料之後,才決定用不用這個手下。嘉靖皇帝就是這麼選大官的,這些大官也是這麼選地方官的,地方官更是這麼選自己的手下的。嘉靖皇帝二十多年不上朝,內閣之外的官員大多數都沒有見過嘉靖皇帝本人的樣子,所以嘉靖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