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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規和條例,包括(但不侷限於)1986年《移民改革與控制法》,代理方在提供人力資源諮詢服務時,不得對任何僱員或應聘候選人進行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原國籍、年齡、老齡、婚姻狀況、殘障、xing愛傾向或其他法律界定方面的歧視。”

全文如下: 親愛的Jeannie:

附上兩份與貴公司簽訂的《人才尋訪經辦協議》。很遺憾,我們銀行辦事的方式跟貴公司不一樣,因此,請在我們為您附上的兩份協議上簽字。一份供您存檔。請您將第二份協議簽字後寄還我們。

如有問題,請用電話與我們聯絡:212-648-3921。 對不起,給您添麻煩了。 人力資源部 尼可

美國銀行(紐約) 人才尋訪執行協議 美國銀行與舒利文全球高階人力資源公司雙方就以下條件達成協議,協議於1995年5月7日生效:

1所提供服務內容 應美國要求,及本協議後附上的檔案Exhibit

A的要求,代理方將為美國銀行確認可能成為公司招聘的應聘候選人,並且,代理方將向美國銀行提供該應聘候選人的簡歷。 2代理費

2-1)美國銀行被代理方支付之費用及付款安排附於檔案Exhibit A。

2-2)美國銀行將在應聘候選人始用之後,於收到付款單後30日內向代理方支付代理費。

2-3)根據第三條規定,若所應聘候選人在三個月內被僱用於所應聘職位,代理方應全額收取代理費。

2-4)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條件是:該應聘候選人必須被美國銀行僱用於該候